(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4年,沈雅琴(非京籍)看中一套位于昌平的住房(即一号房屋),但因该房为经济适用房,仅限北京户籍家庭购买。
经朋友介绍,沈雅琴请北京户籍的林国栋夫妇协助,以林国栋名义申请购房资格并签订合同。
街道审核表由同行朋友代填代签,首付款由沈雅琴当场支付,后续按揭贷款也由沈雅琴偿还。
房屋交付后,沈雅琴负责全部装修,并长期与家人居住至今。所有购房发票、契税凭证、贷款合同、产权代办文件等原始资料均由其持有。银行还款账户绑定的是沈雅琴手机号,物业、水电、供暖等费用亦由其缴纳。
2009年,林国栋突发去世,未留遗嘱。其配偶吴慧敏、子女林静和林涛,以及林国栋母亲王素芬(已于2020年去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王建军、王秀兰、王秀梅(系林国栋的舅舅、姨母),共六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
“房屋系林国栋与吴慧敏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国栋去世后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共有,现要求沈雅琴腾退房屋并交出房产证。”
沈雅琴抗辩称:
自己是实际购房人,仅因政策限制借用林国栋名义;
双方有口头约定“满五年即配合过户”;
所有出资、占有、票据及证人证言均可证明借名关系真实存在。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吴慧敏、林静、林涛、王建军、王秀兰、王秀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沈雅琴对一号房屋的占有基于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属于有权占有,不构成无权侵占,故返还原物请求不能成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出如下认定:
借名买房可采用口头形式,关键看综合事实
虽无书面协议,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口头借名约定在具备合理解释和充分履行事实时,可被认定有效。
四项核心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
出资:首付款及近二十年按揭均由沈雅琴支付,银行流水、短信记录可佐证;
占有使用:自交付起由沈雅琴装修并持续居住至今;
票据持有:全部购房、贷款、税费原始凭证由其保管;
合理解释:沈雅琴作为非京籍人员,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借名具有现实必要性。
证人证言强化事实可信度
两名共同参与购房的朋友出庭作证,证实:
购房当日林国栋未出资;
吴慧敏知晓借名安排;
林国栋曾承诺“满五年就过户”。
继承人主张返还原物,前提不成立
返还原物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前提。本案中,沈雅琴的占有基于有效借名合同,不属于无权占有,故原告诉求缺乏法律基础。
法院强调:
“在借名买房纠纷中,不能仅以登记名义判断权属,而应结合出资、占有、票据、政策限制等综合认定真实权利状态。”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政策限制型借名买房”提供了重要胜诉范本,经验值得借鉴:
即使无书面协议,四要素齐全即可胜诉
出资 + 占有 + 票据持有 + 合理解释(如限购、资格限制),足以让法院确信借名关系存在。
继承人不能仅凭房产登记主张返还原物
房屋虽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若存在有效借名关系,继承人继承的仅是名义,而非实际权益。
✅ 对借名人的建议:
务必保留全部原始票据;
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留下出资痕迹;
在条件允许时,尽快通过诉讼或公证固定权利。
提示:法律尊重事实,更保护诚实守约的实际权利人。
本案沈雅琴虽无房产证,但因证据扎实,成功守住了自己出资购买的家。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经适房确权及继承人腾房纠纷,擅长通过“四要素+证人”构建完整证据链,实现胜诉确权或抗辩。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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