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8年,李国栋(已故)作为甲单位职工,获得购买单位公房(即一号房屋)的房改资格。
因需使用其与妻子王秀兰的工龄折算优惠,房屋只能登记在李国栋名下。
当时,三个子女中,长子李坤表示愿意出资购房。经全家协商,一致同意:“谁出钱,房子归谁”。
1998年5月,李坤以父亲名义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房款3.5万元,并办理相关手续。2000年2月,房屋取得产权证,登记在李国栋名下。
关键一步来了:2000年2月16日,李国栋、王秀兰、次子李伟、女儿李敏四人共同签署一份《证明》,明确写道:
“一号房屋由李坤、张丽(李坤之妻)于1998年5月5日购买,钱一次性付清,其他人未付款,此房归李坤、张丽所有,父母无偿使用。”
此后,李坤一家长期居住该房,父母随其生活。2018年、2020年,父母相继去世。
没想到,弟弟妹妹突然反悔,称《证明》系伪造,要求将房屋作为遗产三人均分。李坤遂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弟妹配合过户。
弟妹抗辩称:
《证明》无日期、内容拼接、签名非父母所写;
房改房具人身属性,不能借名;
即使出资,也仅形成债权,不产生物权;
起诉已超20年诉讼时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一号房屋归李坤所有;
✅ 李伟、李敏于7日内协助李坤办理过户登记;
注:这是房改房借名+家庭书面协议获法院支持的典型胜诉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家庭协议是否构成有效确权依据”作出三点核心认定:
《证明》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
经司法鉴定,李国栋签名确系本人所签;
王秀兰虽无法鉴定,但结合家庭背景、长期居住事实及弟妹自认“未出资”,可推定其知情同意;
内容虽由李坤起草,但签字行为即视为认可。
房改房借名不必然无效:
虽使用父母工龄,但政策未禁止家庭内部约定权属;
全家已通过《证明》对出资与归属作出安排,不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
此类家庭内部协议,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诉讼时效未过:
《证明》约定“父母无偿使用”,未设定履行期限;
李坤在母亲去世后三年内起诉,符合最长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法院强调:
“家庭成员就房改房出资与归属达成书面协议,且实际履行多年,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名义登记不能否定真实权利归属。”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房改房家庭借名”提供了关键操作指引,经验值得借鉴:
“全家签字”是关键证据:
即使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只要配偶+其他继承人共同签署权属协议,法院极可能支持确权。
房改房≠不能借名:
使用工龄只是购房条件,不等于禁止家庭内部约定归属。关键看是否有真实合意+实际履行。
持有原始票据+长期占有=强化证据链:
本案中,李坤不仅有《证明》,还持有全部付款收据、长期居住,形成完整闭环。
✅ 建议:
若您已签署类似家庭协议,请立即公证或补强证据(如录音、微信确认);
若对方否认签名,尽快申请笔迹鉴定,避免老人去世后样本缺失;
不要因“亲情”拖延过户,父母健在时完成最安全。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房改房、央产房、单位房借名买房纠纷,擅长通过家庭协议+出资证据实现胜诉过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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