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出资人腾房后,如何向名义人追偿损失?|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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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2年,张敏因急需住房,与表姐夫王强达成协议:

王强刚获批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即一号房屋),而张敏的购房指标尚未落实。双方签订《换房协议》,约定:

张敏支付5万元押金,先行使用该房;

若张敏日后无法取得指标,则永久居住此房,待政策允许后,王强无条件配合过户;

房屋全款39.5万元由张敏支付。

协议签订当日,张敏通过他人账户向开发商甲公司支付全部房款,并后续缴纳契税、维修基金、产权代办费等共计1.4万余元。房屋交付后,张敏对毛坯房进行装修(主张花费7.8万元),并一直居住使用。

2014年,该房登记至王强及其妻子赵琳名下,为夫妻共同共有。2018年,二人离婚,约定房屋归赵琳所有,并完成过户。

同年,赵琳以“不知情”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换房协议》无效。法院经两审判决:

✅ 协议因规避限价房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确认无效;

✅ 张敏腾退房屋,赵琳返还购房款39.5万元,王强返还押金5万元。

2019年,张敏腾房后,另行起诉王强、赵琳,要求赔偿:

已缴税费1.4万余元;

装修损失7.8万元;

房屋增值损失210万元;

购房款利息15万余元。

王强、赵琳抗辩称:

双方仅为“临时换房”,非借名买房;

张敏自愿装修,无权索赔;

限价房无“预期利益”,增值损失不成立;

赵琳非协议当事人,不应担责。

赵琳同时反诉,要求张敏支付7年房屋占用费42万余元及物业、供暖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王强、赵琳连带赔偿张敏106万元(含增值损失105万 + 装修残值1万);

✅ 连带返还已缴税费1.4万余元;

✅ 张敏支付2018–2019年物业及供暖费约4000元;

注:这是限价房借名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出资人仍获高额赔偿的典型胜诉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分担”展开分析:

协议实质是借名买房:

尽管名为“换房”,但约定“永久居住+无条件过户”,且张敏支付全款、长期占有,符合借名买房特征。

双方均有过错:

张敏明知限价房5年内不得转让,仍借名购买;

王强、赵琳作为申请人,更清楚政策限制,却配合操作;

→ 过错相当,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房屋增值属于可赔损失:

虽为限价房,但2019年评估市值已达268万元,远超原价;

张敏实际出资并承担持有成本,若完全不赔,显失公平;

→ 酌定支持105万元增值损失。

赵琳需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名义申请;

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其在前案中已作为权利人收回房屋,享受了利益,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装修按残值补偿:

装修属不可拆除添附,但张敏已使用7年,应折旧;

→ 酌定补偿1万元。

占用费与利息相互抵销:

张敏占用房屋 vs 王强占用房款,时间基本重合;

→ 互不支持,体现公平。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限价房借名风险中的维权路径,关键启示:

协议无效≠血本无归:

即使因政策原因被认定无效,只要能证明实际出资+长期占有+对方知情,仍可主张增值损失赔偿。

配偶不能“装不知情”脱责:

限价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即使未签协议,配偶在离婚时分得房产,即视为受益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损失计算要合理:

增值损失需通过司法评估确定;

装修索赔需提供凭证,但法院会考虑使用年限折旧;

✅ 建议:

若已陷入类似纠纷,立即申请房屋价值评估;

收集所有付款、装修、居住证据;

不要因“协议无效”放弃索赔,过错分担机制可挽回重大损失。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限价房、经适房借名纠纷,擅长在协议无效情形下最大化客户损失赔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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