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满5年不过户,房屋被回购,借名人自担部分损失|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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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2年,周明远(非京籍)因承包北京天通苑小区工程,欲购房用于办公居住,但受限于户籍政策,无法直接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与亲戚郑浩及其配偶林梅协商,以林梅名义购买昌平区一套经适房(即一号房屋),总价约47万元,全部由周明远出资,包括首付款、贷款本息、契税、维修基金等共计62万余元。

房屋交付后,周明远装修入住,并持有全部购房原始票据及房产证。

此后17年,一号房屋一直由周明远实际占有使用。

2018年,郑浩因部队分配新经适房(二号房屋),需腾退名下已有住房。

在未告知周明远的情况下,林梅向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政府回购一号房屋。

2019年,政府以63.16万元价格回购该房,并完成过户。

周明远被强制腾退,且需向政府支付每月1万元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此前,法院已作出A号判决,确认周明远与林梅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但因房屋已登记至政府名下,无法返还,周明远遂起诉,请求:

解除借名买房合同;

返还全部购房支出62万元;

赔偿房屋增值损失688万元;

 

林梅辩称:

回购系为配合丈夫取得部队住房,属正当行为;

周明远长期不过户,自身存在过错;

经适房本不应借名,双方均应自担风险。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借名买房合同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

✅ 林梅赔偿周明远购房成本310,173.77元(50%);

✅ 林梅赔偿房屋增值损失2,786,567.84元(50%);

注:法院认定,名义人恶意申请回购构成违约,但借名人长期不过户亦有过错,故双方各担50%责任。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违约责任与损失分担”展开分析: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且已解除:

生效判决已确认合同有效,因房屋被政府回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解除。

名义人构成根本违约:

林梅明知房屋实际权利人为周明远,仍为个人利益申请回购,主观上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损失包括购房成本与可得利益(增值):

购房支出62万元属直接损失;

房屋评估价688万元,扣除10%土地收益后为619万元,增值部分557万元属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依法应予赔偿。

双方均有过错,按50%比例分担:

林梅恶意违约,应担责;

但周明远自2007年起即具备过户条件(经适房满5年),却长达十余年未主张过户,放任风险扩大,亦有过错;

且借名行为本身规避保障房政策,违背制度初衷,双方均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强调:

“借名买房虽被确认有效,但不等于可无限期维持。

权利人应在条件成就时及时主张过户,否则将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四、律师提示

 

借名买房≠高枕无忧:

即使合同有效,若长期不过户,一旦名义人配合政策回购或抵押,实际权利人将面临巨大风险。

经适房满5年后必须立即行动:

2008年前签订的经适房合同,满5年即可上市交易。拖延不过户=放弃权利保护。

法院明确支持“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但会根据双方过错比例调整——早维权,多获赔。

✅ 建议:

若您持有类似借名房产,务必在满足过户条件后启动确权程序;

如名义人拒绝配合,立即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抵押、回购或出售;

保留所有出资、居住、缴费证据,为未来索赔奠定基础。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房屋增值索赔等复杂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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