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出资购房登记奶奶名下,起诉借名买房被法院驳回|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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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5年,88岁的周老太太符合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获得购房资格。

其孙子郑明称,双方曾口头约定:“我出钱,用奶奶名义买房,房子归我所有”。

随后,郑明以周老太太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丰台的一套经适房(即一号房屋),总价37.8万余元,全部由郑明支付。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郑明一家控制,并对外出租多年,租金收益十余万元。

2022年,因家庭矛盾激化,郑明起诉奶奶,要求:

确认“借名买房”行为无效;

返还购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等近38万元及利息;

赔偿装修费2.8万元;

赔偿房屋增值损失215万元!

周老太太坚决否认存在“借名买房”,称:

房子是子女为她养老所购,登记在她名下就是她的财产;

曾口头表示“百年后留给孙子”,但前提是孙子一家让她回老房(二号房屋)终老,而对方未履约;

郑明长期出租房屋收租,从未分给她一分钱,如今反要她赔200多万,于情于法不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郑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法院认定,仅有出资和占有,无借名合意,不构成借名买房关系。亲情资助不能自动转化为产权。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展开分析,指出:

“借名买房”需有明确合意:

郑明仅凭“口头约定”主张权利,但无任何书面协议、录音、第三方见证,无法证明周老太太同意“房子归你”。

出资性质更符合家庭内部资助:

购房款来自郑明父亲,且部分系向其他亲属借款;

周老太太年近九旬,与儿子一家同住,子女为其购房属赡养安排,非商业代持。

家庭曾讨论“老人百年后房子给孙子”,但这是遗嘱意向,而非生前产权转让,不等于借名买房。

经适房具有身份属性,不得随意转让:

经济适用房系国家保障性住房,登记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下,法律上即推定为其个人财产。

法院强调:

“亲情出资不等于产权转移。

在无明确借名合意的情况下,出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或借贷,而非物权取得依据。”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亲情购房 + 事后确权失败”的典型案件,警示:

“口头借名”在亲属间几乎无法举证:

尤其涉及老人、经适房等敏感场景,法院对“合意”要求极高;

经适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严禁借名:

即使实际出资,若登记在他人名下,法律优先保护登记权利人;

✅ 建议:

若确需为老人购房,可考虑直接赠与或设立居住权;

切勿依赖“口头承诺”,如涉及产权安排,务必通过公证遗嘱或生前赠与明确;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经适房纠纷、家庭房产确权等高风险案件,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胜诉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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