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房私下交易,卖家主动出售成主要过错方|借名买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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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0年,赵文斌、刘玉芳夫妇因急需用钱,与朋友周建国签订一份《备忘录》,约定将其名下一套限价商品房(即一号房屋)以74万元“押金”形式转让给周建国。

协议约定:

周建国支付74万元,取得购房发票和房屋钥匙;

五年后房屋可过户时,赵文斌夫妇须配合办理转移登记;

若卖家反悔,需双倍返还押金。

签约后,周建国实际支付90万元(含装修等费用),并于2010年底入住一号房屋,此后十年一直居住、缴纳物业、采暖等费用,并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

2013年,房屋完成产权登记,登记在赵文斌名下。

2020年,因房价从74万涨至385万元,赵文斌夫妇突然起诉,主张《备忘录》因涉及限价房买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要求周建国腾房、支付10年使用费近49万元,并返还发票。

周建国反诉:

同意合同无效,但要求返还74万元购房款;

并索赔房屋增值损失217.7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备忘录》无效(因限价房不得擅自转让);

✅ 周建国60日内腾退一号房屋;

✅ 赵文斌夫妇返还购房款74万元;

✅ 赵文斌夫妇赔偿周建国经济损失186.6万元;

❌ 驳回赵文斌夫妇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恢复原状等全部诉求。

注:法院认定,卖家明知是限价房仍出售,过错远大于买家,须承担主要责任。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

合同确属无效:

限价商品房系国家保障性住房,面向特定资格群体,私下转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

但过错不在买家:

赵文斌夫妇作为产权人,完全清楚房屋性质及交易限制;

主动出售并收取高额款项,十年间从未提出异议;

房价暴涨后才反悔,明显违背诚信原则。

买家无恶意,属善意信赖:

签约时北京尚未出台严格限购政策;

已实际占有、装修、长期居住,形成合理信赖;

法院认为其“主观上无恶意”,仅因信息不对称承担次要责任。

损失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基准:

房屋现值385万元,原价74万元,差额311万元;

综合双方过错(卖家主责、买家次责),酌定卖家赔偿186.6万元(约占60%)。

法院强调:

“法律不保护通过毁约牟取暴利的不诚信行为。

即使合同无效,过错方仍须赔偿守约方的合理信赖损失。”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限价房转让+房价暴涨+卖家反悔”的典型,警示:

限价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5年内禁止交易,5年后也需补缴土地收益,私下转让风险极高;

“合同无效”不等于“各回各家”:

若一方恶意利用无效规则获利,法院将通过损失赔偿实现实质公平;

 

✅ 建议:

卖家:切勿因房价上涨毁约,否则可能“房财两损”;

买家:购买前务必查清房屋性质,避免“钱房两空”;

双方:如已签约,应尽快通过合法途径(如补缴费用后过户)化解风险。

注:本案周建国虽失去房屋,但获赔186万,远高于原始投入,体现司法对诚信履约的倾斜保护。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限价房、经适房、借名买房等政策性住房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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