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中,名义人将房屋部分份额赠与配偶,法院判无效|北京房产律师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6-01-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2年,王建国与其妻子(2004年去世)因不具备购房资格,便以侄子赵明远的名义,出资购买了北京一套经济适用房(即一号房屋)。首付款、月供、尾款均由王建国支付,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其和女儿王雪居住使用。

2006年,房屋登记在赵明远名下。2013年,王建国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多年来,双方虽未签署书面借名协议,但家庭内部均认可房屋实际归王建国所有。

然而,2018年2月14日,赵明远与其妻子李婷签订《赠与协议》,将一号房屋1%的份额“赠与”李婷,并迅速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变为夫妻按份共有(赵99%、李1%)。

2019年,赵明远夫妇竟起诉王建国父女,要求腾退房屋。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在此后的另案中确认:王建国与赵明远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赵并非真实权利人。

但因王建国当时无北京购房资格,法院暂未支持过户。

于是,王建国与女儿王雪立即提起新诉讼,主张:赵明远在明知自己非产权人的情况下,擅自处分房产,与配偶恶意串通签订《赠与协议》,损害实际权利人利益,应属无效。

赵明远夫妇辩称:

赠与仅为“办理经转商手续节省费用”,非恶意;

王雪不是借名合同当事人,无权起诉;

若借名关系解除,王建国更无权主张。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赵明远与李婷于2018年2月14日就一号房屋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注:该判决为后续确权及过户扫清障碍,防止名义人通过“微份额赠与”制造共有障碍。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赠与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经查:

生效判决已确认赵明远仅为名义购房人,不享有房屋实际权益;

赵、李二人在明知房屋由王建国出资、占有、使用的情况下,仍于2018年签订赠与协议;

2019年即起诉要求腾房,主观恶意明显;

所谓“为节省经转商费用”缺乏证据支持,且1%份额对补缴金额影响极小,理由牵强;

该赠与直接导致房屋变为夫妻共有,阻碍实际权利人未来过户,损害其合法权益。

法院强调:

“名义登记人不得擅自处分借名房产。

在明知非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与配偶‘赠与’份额,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打击“借名房被恶意稀释产权”的典型胜诉案例,三大警示:

“1%赠与”是常见规避手段:

名义人常通过向配偶赠与微小份额,制造“共有”障碍,阻止实际权利人过户;

恶意串通无需“通谋证据”:

只要双方系夫妻、明知房屋真实权属、事后立即主张权利,即可推定恶意;

实际权利人可直接起诉确认赠与无效:

无需等待过户条件成就,及时阻断产权转移是关键。

✅ 建议:

发现名义人擅自处分房产(如赠与、抵押、出售),立即起诉确认行为无效+申请财产保全;

即使暂时无购房资格,也应通过诉讼固定权利状态;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借名房被恶意处分、配偶赠与、继承人争产等高风险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