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上学”借名买房?法院:理由牵强|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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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4年,王秀兰看中北京通州一套房产(即一号房屋),总价47.5万余元。她支付首付款10万余元,并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36万元,随后将全部房款付清。

2005年4月,在房屋即将办理产权证前,王秀兰与儿子赵明远协商,将购房人变更为赵明远,并由赵明远与开发商甲公司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8月,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明远名下。

此后近二十年,房屋由王秀兰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2023年,因担心儿子可能出售房屋,王秀兰提起诉讼,主张:

自己是实际出资人;

当时因“婚姻问题”和“方便儿子上学”才登记在其名下;

双方实为借名买房关系;

请求确认自己为实际所有权人,并判令儿子配合过户。

赵明远辩称:

房屋是母亲赠与给他的;

有合法购房合同和产权证;

从未约定“借名”,也无任何书面协议;

母亲所述理由不合逻辑——当时无限购政策,她完全可自行登记。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王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法院认为,既无借名合意,又无合理借名必要,且登记已近20年,不能仅凭出资推翻物权登记。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以及是否有合理借名事由。

经查:

双方从未签署借名协议或代持协议;

购房时无限购政策,王秀兰作为离异单身人士,完全具备购房资格;

所谓“因婚姻问题”“为儿子上学”等理由,缺乏紧迫性与合理性;

房屋自2005年登记至赵明远名下,已近二十年,王秀兰从未提出异议;

虽由王秀兰出资,但出资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所有权归属;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在无充分反证情况下,应以登记为准。

法院强调:

“借名买房需有明确合意+合理事由+持续主张权利。

仅有出资事实,不足以推翻长期有效的产权登记。”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出资≠产权”败诉案例,三大教训值得警惕:

“能登记自己名下却登记他人名下”,本身就是高危信号:

若无限购、贷款等客观限制,法院会高度怀疑“借名”真实性;

“赠与”与“借名”界限模糊,口头说法难被采信:

出资后长期不主张权利,极易被推定为赠与;

时间是确权的最大敌人:

登记长时间未异议,司法倾向于维护登记稳定性和交易安全。

✅ 建议:

若确需借名,必须签署书面协议+保留沟通记录+定期主张权利;

如仅为“帮子女持有”,建议通过附条件赠与或设立居住权等方式保障权益;

切勿以“信任”代替法律安排——亲情经不起时间与利益的考验。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亲属间房产确权、借名买房、赠与争议等高风险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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