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陈雅琴借用表妹夫周志明的拆迁购房指标,全额出资购买一号房屋,双方口头约定:房屋由陈雅琴实际所有,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周志明无条件配合办理产权转移。
陈雅琴收房后,自2015年起长期对外出租。2021年3月,她以每月3500元价格将房屋租给租客赵磊,租期一年。
同年3月4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但周志明及其妻子林淑芬拒绝配合过户,并于2021年7月9日强行换锁、驱逐租户,非法占有房屋至今。
陈雅琴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周志明、林淑芬协助办理过户。经A号、B号两审判决,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判令周志明、林淑芬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陈雅琴名下。该判决现已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截至本案起诉时,周志明、林淑芬仍未交还房屋。陈雅琴遂另行提起诉讼,请求:
二被告立即腾退一号房屋,并返还屋内原有物品;
按每月3500元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至2024年3月为11万余元。
周志明、林淑芬辩称:一号房屋系其父母周国栋、吴秀兰家庭拆迁所得,陈雅琴与周志明之弟周志远恶意串通,通过无权处分取得房屋,买卖无效;且二人已就前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C号),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周志明、林淑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一号房屋,并交付陈雅琴;
✅ 按每月3000元标准,向陈雅琴支付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生效判决已确认借名买房关系的前提下,被告继续占有房屋是否构成侵权。
经查:
A号、B号生效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陈雅琴系一号房屋实际出资人,周志明仅为名义购房人,双方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被告虽就前案申请再审,但再审程序不影响原判决既判力及执行力,亦不构成中止本案的法定事由;
自2021年7月9日起,周志明、林淑芬未经许可强行更换门锁、驱逐合法租户,实际控制房屋至今,构成无权占有;
陈雅琴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依法享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使用费标准,法院综合考虑房屋面积(约76㎡)、地段、同类房源租金水平,酌定为3000元/月,合理适当。
法院强调:
“即使不动产权属尚未完成变更登记,生效判决已赋予陈雅琴对房屋的排他性支配权。周志明、林淑芬拒不腾退,持续侵害物权,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借名买房胜诉后遭遇“强占拒迁”的典型维权样本,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确权与腾房分两步走:
先打“确权+过户”之诉,再提“腾退+索赔”之诉,形成法律闭环;
强占一日,赔偿一日:
占有使用费从实际强占日起算,无需等到产权过户完成;
再审≠免责:
对方申请再审,不能阻却腾房义务,更不能成为继续占房的理由;
物品返还需强证据:
主张屋内物品损失,须提供购买凭证、交付记录、强占前后影像或清单,否则难获支持。
✅ 建议:
借名买房胜诉后,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 同步提起腾房诉讼;
房屋出租期间被强占,保留租赁合同、租金流水、沟通录音,作为使用费依据;
切勿自行断水断电、换锁反制,一切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避免反被诉侵权。
房屋纠纷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亲属代持、强占拒迁等复杂房产案件,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胜诉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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