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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林志远系台湾商人,1993年赴大陆考察时结识沈雪梅。1994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此后二十余年保持亲密往来。林志远离婚后,多次向沈雪梅表达结婚意愿。
2004年,为稳定甲公司在京经营场所并改善共同居住条件,林志远决定购买一号房屋。因当时台胞购房受限,且为给沈雪梅“安全感”,双方商定:由沈雪梅作为购房人签约,房款全部由林志远承担。
购房首付款及后续15年按揭贷款,均从林志远交由沈雪梅保管的银行卡中支出。房屋交付后,产权证由林志远持有,长期作为甲公司办公场所及二人在京居所。
2014年,双方感情破裂分手。沈雪梅拒绝承认林志远出资事实,称房屋系其个人财产。
林志远遂起诉,请求确认对一号房屋享有50%所有权。
此前,林志远曾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要求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但被法院驳回。本次诉讼调整策略,主张双方基于长期共同生活目的,构成事实上的共有关系。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一号房屋为林志远与沈雪梅共同共有(即各占50%权益);
✅ 驳回林志远其他诉讼请求。
注:虽未明确“按份共有”,但“共同共有”在分割时通常按等额处理,实质支持了林志远的核心诉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及出资事实。
经查:
双方存在长达20年的稳定恋爱关系,且有谈婚论嫁、回台祭祖等行为,具备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的基础;
购房前后,林志远向沈雪梅账户累计转账数百万元,远超购房所需;
房屋产权证长期由林志远保管,且一直用于其公司经营;
关键录音证据显示,沈雪梅承认:“买房是为了给我安全感”——若为个人购房,何需对方给予“安全感”?
沈雪梅称系“合作经营”,但无合伙协议、无利润分配约定,难以成立。
法院认为:
“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长期亲密关系+大额资金混同+房屋实际使用+录音自认,足以推定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真实意思。
虽无法精确核算各自出资比例,但林志远自认等额共有,符合公平原则。”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特殊身份关系下“无协议共有”成功确权的典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策略调整至关重要:首次以“借名买房”起诉失败,第二次转为“共同共有”获支持——法律关系定性决定成败;
长期资金混同可补强合意:即使无直接购房转账备注,多年大额流水仍可佐证经济共同体;
产权证由谁保管很重要:登记虽在一方名下,但原件由出资人持有,可削弱登记公示效力。
✅ 建议:
涉及亲密关系购房,尽量避免仅登一方名;
若必须代持,保留产权证、还款记录、沟通证据;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房产、同居析产、亲密关系购房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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