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父、林母育有三子女。林父早年去世,其单位分配的公房(原承租人为林父)后由林母承租。1980年代,承租人变更为儿子林建国。
2001年,该公房纳入西城区危改项目。林建国作为承租人,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获得一套回迁房(即一号房屋),需补交房款约9.2万元。
据家庭协商,母亲主持分配方案:由女儿林秀兰与儿子林建国各出一半钱购买一号房屋,并分别向母亲及其他兄妹支付补偿款。林秀兰依约支付4.6万元,并承担后续装修费用的一半。房屋交付后,双方将房屋出租,租金平分;后因林秀兰之子结婚,改为由其子居住,并每年向林建国支付相当于市场价一半的使用费。
2006年,林建国将一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未告知林秀兰。
多年后,因房价上涨,林建国夫妇拒绝承认共有关系,要求林秀兰一家腾房。林秀兰遂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共同购房合意,并判令林建国夫妇协助将50%产权过户至其名下。
林建国辩称:所谓“共同购房”纯属虚构,林秀兰所付款项仅为借款,且早已约定以35万元本息结清——但因林秀兰反悔,至今未还。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林建国、王丽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50%产权过户至林秀兰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及履行事实。
经查:
林建国在此前诉讼中明确自认:“购房款9.2万元,林秀兰出了4.6万”;
购房合同、发票、收据等原件长期由林秀兰保管,房产证取得后也曾由其持有;
房屋交付后,装修由林秀兰丈夫主导并垫资,双方核算后各自承担一半;
十余年里,林秀兰之子按“半价”支付使用费,林建国从未异议;
双方曾就产权归属协商“一方拿房、一方拿35万元”,该金额远超所谓“借款本息”,实质是对房屋50%权益的对价。
法院认为:
林秀兰的行为(出资、持证、装修、收租)明显超出亲属间“帮忙”或“借款”的合理范畴,更符合共有人对自有财产的管理处分特征。
在无书面借条、无还款记录、却有长期收益分配的情况下,“借款”主张难以成立。
综合全案证据,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共同购房合意,且已实际履行,林建国仅为名义登记人。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家庭内部“口头共有+事实履行”成功确权的典范,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没签协议≠没权利”:即使无书面合同,只要出资、管理、收益分配等行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仍可认定共有关系;
原始凭证是关键:购房发票、合同、付款收据等原件由谁持有,是判断真实权利人的重要依据;
长期行为可推定合意:十余年的租金分配、装修协作、居住安排,构成“默示同意”的有力证明;
“借款”需有真凭实据:仅凭口头主张,无借条、无利息、无催还,难获法院支持。
✅ 建议:
家庭内部房产安排,尽量签署书面协议;
若已形成事实共有,务必保留所有原始文件及资金流水;
出现争议时,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固定权利,避免久拖生变。
注:本案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法院穿透形式,保护了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理念。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家庭房产分割、拆迁安置房确权、兄弟姐妹产权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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