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2年,林涛作为甲公司员工,以其名义购买了位于石景山区的一号房屋(经济适用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各方均认可,实际出资人为其同事郑伟及钱峰,购房目的是为解决公司员工住宿问题。
2010年,林涛与郑伟之妻吴敏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号房屋以20万元价格“出售”给吴敏,并完成过户。吴敏未支付任何房款,契税、土地出让金等均由其自行缴纳。
林涛称:此次过户仅为“临时代持”,因郑伟孩子上学需提供住房证明,双方约定待孩子毕业后即回转产权。
2020年,郑伟与吴敏离婚,离婚协议明确一号房屋归吴敏所有。此后,钱峰一家长期占用该房屋,吴敏遂起诉要求腾退。在A号判决中,法院认定吴敏为合法所有权人,判令钱峰等人腾房。该判决经B号二审维持,已生效。
2021年,林涛却另行起诉,主张2010年《房屋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并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由吴敏配合过户。
吴敏坚决反对,称:双方从未约定“代持”或“回转”,过户即为真实交易,且已实际履行十余年。林涛此前在A号案件中作为证人,明确承认房屋归吴敏所有,如今反悔,涉嫌虚假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林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号房屋权属维持现状,归吴敏所有。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2010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虚假意思表示需满足两个条件:
双方共同明知所表示的意思非真实;
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行为。
本案中:
林涛虽主张“仅为孩子上学临时过户”,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协议、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证明吴敏对此知情并同意回转;
吴敏始终否认存在代持合意,且自2010年起持续行使所有权(如缴纳费用、主张腾退等);
更重要的是,林涛在A号腾房诉讼中曾出庭作证,明确支持吴敏为房屋权利人,现又主张自己是所有权人,陈述前后矛盾;
房屋已登记在吴敏名下长达十余年,期间无任何异议,符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因此,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虚假买卖、真实代持”的合意,林涛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
本案警示:“口头代持”风险极高,尤其涉及亲属、同事等熟人关系时更需谨慎。
“名为买卖、实为代持”必须有双方合意证据,单方陈述无法推翻已登记的物权;
长期不主张权利将被视为默认放弃,12年未提异议,法院难以采信“临时安排”说法;
在其他诉讼中已自认的事实,不得随意反悔,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权。
✅ 正确做法:
若确需代持,务必签订《借名/代持协议》,明确目的、期限、回转条件;
保留沟通记录,避免“靠信任办事”;
一旦发生婚姻、继承等重大变动,应及时确权,防止权利落空。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代持、借名、虚假买卖等复杂房产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借名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