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李秀兰夫妇因无北京市购房资格,但希望在顺义区购房以便照顾儿子赵磊及孙子,遂与亲家周文斌协商,借用其名义购买住房。
2021年初,周文斌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340万余元购买一号房屋。赵建国、李秀兰分多笔向周文斌账户转账共计331万元,用于支付全部房款。交房后,二人又向儿媳周婷转账30万元,用于缴纳契税、维修基金及装修。
房屋交付后,由赵磊一家及周文斌外孙共同居住。
2022年2月,赵磊与周婷经法院调解离婚(A号判决),明确涉诉房屋涉及案外人权益,不予处理。
此后,赵建国、李秀兰要求周文斌返还房款或配合过户,遭拒。周文斌称:“房子是为外孙上学买的,不是你们借名。”
赵建国、李秀兰遂起诉,请求解除借名关系,并由周文斌返还购房款、税费、装修款等共计371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周文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赵建国、李秀兰购房出资款331万元;
驳回关于契税、装修款、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
虽然双方系亲家,且赵建国、李秀兰确实支付了331万元购房款,但:
无书面借名协议;
无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合意;
周文斌始终否认借名,主张购房系为外孙就学便利;
房屋自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由其女儿一家实际居住。
因此,不足以认定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但法院同时认为:赵建国、李秀兰向周文斌转账331万元用于购房,周文斌予以接收并使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借名关系不成立的情况下,该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予以返还。
至于后续支付的30万元(契税、装修等),因收款人为周婷,且用途混同于家庭生活支出,无法单独认定为对周文斌的出资,故不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亲情信任型借名买房”的致命缺陷:
无协议=无保障:即使转账记录完整,若无“借名合意”证据,法院无法确认物权归属;
资金性质模糊:大额转账若未备注用途或签署说明,可能被解释为赠与、家庭共同支出或对子女的资助;
房屋登记具有强公示效力:一旦登记在他人名下,确权难度极大。
⚠️ 但仍有救济路径:
即便借名关系不被认可,只要能证明款项系为特定购房目的支付,且对方无合法占有依据,仍可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或借款。
✅ 强烈建议:
借名购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人+名义人+过户条件”;
转账时备注“代付购房款”“借名购房出资”等字样;
保留沟通记录,避免“靠感情办事”。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亲属间、朋友间借名购房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借名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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