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非婚生子女提起继承诉讼,因争议房屋属母亲个人财产,法院驳回主张|房地产律师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6-01-1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父亲去世已逾十年,三套房产或经离婚协议处分,或由生效判决确权,权属早已明晰。

此时,一名非婚生子提起继承诉讼,主张上述房屋仍属遗产范围,要求依法分割。

争议由此而生:已被协议安排、司法确认的房产,能否因新继承人的出现而重新纳入遗产?

这一问题,直指家庭财产处分行为与法定继承权之间的边界。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周慧于1989年登记结婚,育有三名子女:赵强、赵丽、赵婷。2003年3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赵建国另有一名非婚生子赵明(本案原告)。赵建国于2010年1月去世,其父母赵国栋、李某分别于2016年、2020年去世。

2023年,赵明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请求分割以下三处房产:

一号房屋:登记在周慧名下(海淀区);

二号房屋:登记在周慧名下(昌平区);

三号房屋:原登记在赵建国名下(海淀区)。

赵明主张:上述房产系赵建国与周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赵建国遗产,由全体继承人依法继承。

赵强、赵丽、赵婷及周慧共同抗辩称:

一号房屋系周慧于2008年单独签订买卖合同、2009年取得产权证,购房时赵建国虽在世,但无任何出资或共有约定,属其个人财产;

二号房屋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系他人借名购买后由周慧回购,权属清晰,与赵建国无关;

三号房屋已于2019年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系赵建国与周慧依据2003年《财产协议》赠与赵强、赵丽,并判令过户至二人名下。

此外,2003年赵建国与周慧签署的《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三号房屋归女儿所有,由母亲代管”,该协议后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且与离婚调解书不冲突。

赵明虽提交赵国栋手写说明,称“三号房屋系为赵明预留”,但未能提供任何权属变更、资金监管或赵建国生前确认的证据。

二、裁判结果(A号判决)

法院判决:

驳回赵明关于分割三套房屋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三处房产均不属于赵建国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依法不构成遗产。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遗产范围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判断涉案房屋是否属于遗产,需结合处分时间、权属状态及司法确认效力:

一号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08年,产权登记于2009年,无证据显示赵建国有出资、共有意思表示或权益份额,依法认定为周慧个人财产。

二号房屋:

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其源于借名买房后的回购行为,权属自始未归属于赵建国,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三号房屋:

赵建国与周慧于2003年通过《财产协议》完成赠与意思表示,且2019年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确认物权归属赵强、赵丽。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房屋权属即脱离赵建国遗产范围。

法院强调: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安排,若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产生处分效力;若后续经司法程序确认,则具有既判力,不得以继承为由重新主张权利。

四、律师提示

本案再次表明,在家庭财产分配中,生前处分行为往往优先于死后继承。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血缘存在就能分房”,却忽视了房产是否仍在遗产范围内这一前提。

对于涉及家庭房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的复杂案件,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与继承领域,擅长处理因离婚、赠与、代持、多子女析产等引发的房产争议,致力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