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磊与李婷曾两度结婚又离婚。2017年,两人决定购买一套高档住宅,但因限购等原因,便以王磊母亲王秀英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买下一号房屋,总价837万余元。
首付款由夫妻共同支付,贷款502万元也以王秀英名义申请,但实际由王磊和李婷共同偿还。
2019年3月后,因感情破裂,李婷停止还贷,此后所有月供及2021年的一次性提前还款(300万元),均由王磊一人承担。
2020年5月,两人正式离婚,但一号房屋因登记在王秀英名下,未在离婚时分割。
2023年,李婷起诉要求解除借名买房关系,并索要房屋折价款。
法院在A号判决中确认:
“王磊、李婷与王秀英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双方各占50%份额;王秀英向李婷支付折价款498万余元。”
同时明确指出:
“王磊离婚后偿还的贷款,属于代双方履行共同义务,可另案向李婷主张债权。”
于是,王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李婷返还其代付的155万余元(即310万余元的一半)及利息。
李婷辩称:“房子已分割完毕,你还贷是自愿的,我不该再给钱。”
但法院查明:离婚后李婷从未还过一分钱,而王磊独自扛下了全部后续还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李婷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王磊支付1554495元及利息。
驳回其他请求。
这意味着:即使离婚了,只要房子是双方共同借名购买,离婚后一方代还的贷款,另一方仍需按比例分担!
三、法院说理要点
本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非重复诉讼。
A号判决虽处理了房屋折价款,但明确预留了“离婚后还贷部分另案处理”,故王磊有权单独追偿。
离婚后还贷行为系履行共同购房义务。
在借名买房关系解除前(2022年11月16日),所有还款均视为王磊与李婷共同对房屋的投入,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变为个人债务。
李婷自认离婚后未还贷,构成事实自认。
其抗辩“已超额出资”无证据支持,且与银行流水、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相悖。
双方份额已确定为各50%,债务亦应同比例分担。
王磊代付310万余元,李婷应承担50%,即155万余元。
综上,王磊的追偿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规则:“借名买房+离婚”后,不能以为“房子判了就完了”——后续还贷仍可能产生新债权!
特别提醒:
离婚时未分割的借名房产,其后续还贷仍属共同债务,即使只有一方在还;
保留所有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还款凭证,这是追偿金额的核心依据;
不要误以为“对方没签字就不算共同债务”——基于共同购房合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以形式为限;
若你正在经历类似情况,务必在借名关系解除后尽快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对已独自承担大额还贷的客户,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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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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