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雪梅与周志远原是夫妻。2013年,因朋友吴建国享有单位内部购房优惠,两人决定借用其名义购买一号房屋。
他们与吴建国口头达成一致:
“我们出全款买房,你挂名;房子交房后我们入住装修;等能过户时,你配合把房登记到我们名下。”
随后,林雪梅和周志远分多笔向吴建国转账共计608万余元,备注均为“房款”“车位费”“税费”等。
吴建国用这笔钱,以自己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买下一号房屋。
交房后,夫妻二人立即收房、装修、购置家具家电,并长期实际居住。孩子的照片、周志远的工作证件……都留在屋内。
物业费、车位管理费也一直由周志远支付。
2018年,两人离婚。因房屋登记在吴建国名下,未能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更糟的是,周志远竟当庭否认借名买房,谎称“已把房退给吴建国”,企图独占权益。
无奈之下,林雪梅单独起诉,要求确认她与周志远共同享有购房合同权利,并将一号房屋过户至二人名下。
吴建国和周志远双双否认:“根本没签过借名协议,房子是我的!”
但法院最终查明:钱是他们出的,房是他们住的,连吴建国自己都在电话里承认“只是挂名”。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吴建国于判决生效7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林雪梅、周志远名下。
驳回其他请求。
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书面借名协议,只要出资+占有+履约事实充分,法院仍可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三、法院说理要点
虽无书面协议原件,但多项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转账记录、装修票据、物业缴费、房屋照片、录音等,足以证明林雪梅、周志远是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
吴建国自认“挂名”是关键突破。
他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单位不让卖,我只能偷偷挂名……房子本来就是给你们住的。”此言直接印证借名合意。
房屋自交付起即由夫妻实际控制,出名人从未管理。
吴建国连钥匙都没拿过,更未缴纳任何费用,完全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特征。
所谓“借款转购房款”“已退款”纯属虚构。
所谓“退款”资金流向显示:钱从周志远处转出,经第三方又回到周志远账户,明显是虚假走账。
诚实信用原则优先于形式登记。
法院强调:不能允许一方通过否认事实、制造假流水来逃避合同义务,损害配偶合法权益。
综上,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出名人应履行过户义务。
四、律师提示
本案极具代表性:很多借名买房纠纷,恰恰发生在夫妻离婚之后。一方反水,联合出名人否认事实,试图侵吞房产。
要打赢这类官司,务必做到:
✅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备注用途!);
✅ 长期稳定居住并留下生活痕迹(水电、物业、孩子上学等);
✅ 持有购房原始文件(合同、发票、契税票等);
✅ 争取出名人自认证据(微信、录音、邮件均可);
✅ 警惕对方制造“虚假退款”流水,及时申请法院调取完整银行记录。
特别提醒:即使离婚了,只要房子是婚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包括第三人),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或确权。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借名买房、离婚房产分割十余年,成功处理数百起类似复杂案件,可为您提供精准维权策略。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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