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过户≠合同无效,买家权益仍受保护|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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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7年,赵建国作为甲公司职工,认购了一套单位集资建房——一号房屋。

2009年,他与孙文涛签订《协议书》,约定:

“赵建国将一号房屋的购房资格及房屋转让给孙文涛,总价81万余元(含14.8万元转让费)。

自交钥匙之日起十年内若无法过户,赵建国无条件退还全款及转让费。”

协议签订后,孙文涛全额支付了所有款项,并自收房起一直居住至今,已超十年。

然而,因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始终未能办理产权证,更无法过户。

2019年,眼看房价翻了几倍,赵建国突然起诉,称:“十年未过户,合同应解除,请孙文涛腾房!”

孙文涛坚决反对:

“我付了钱、住了十多年,你见房价涨了就想毁约?法院不会支持这种不诚信行为!”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赵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合同继续有效,孙文涛无需腾房,也无需返还房屋。

这意味着:即使无法过户,只要买方履约且愿意继续履行,卖方不能单方毁约。

三、法院说理要点

《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买方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并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孙文涛支付全部款项十余年,且从未主张解除合同,反而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

卖方主张“十年未过户”即自动解除,缺乏依据。

协议虽约定“十年过不了户可退款”,但未赋予卖方单方解除权,更未要求买方必须腾房。

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解除合同。

在买方无过错、愿继续履约的情况下,卖方因房价上涨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无法过户系客观政策限制,非买方原因所致。

土地性质为划拨工业用地,本就难以办理住宅产权,风险应由转让方在签约时预判。

综上,赵建国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既无合同依据,也违背基本交易伦理,不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规则:“合同签了、钱付了、房住了,就不能因房价涨了就反悔!”

尤其提醒:

单位集资房、福利房转让存在政策风险,但一旦签约并履行,法院倾向于保护实际履约方和居住方;

“十年未过户可退款”条款,不等于卖方有权强制收回房屋,需结合整体合同目的解释;

买方长期稳定占有+明确表示继续履约,是阻却解除的关键;

若真担心无法过户,应在签约前做尽职调查,或约定“无法确权则双倍返还”等对等条款。

对已购房但未过户的客户,建议:

✅ 保留全部付款凭证;

✅ 长期稳定居住并缴纳物业、水电;

✅ 遇对方毁约,坚决主张合同继续履行。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借名买房、单位房转让、合同履约纠纷十余年,成功代理数百起类似案件,可为您提供精准维权方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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