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9年,周立明承接了甲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部分工程,甲公司以多套房屋抵偿工程款,其中就包括一号房屋。
因个人贷款受限,周立明便与外甥吴浩签订《协议书》,约定:
“吴浩‘购买’一号房屋,总价68万余元,首付14万由周立明垫付,贷款54万以吴浩名义申请;吴浩须在10个月内还清首付款及已发生的月供,否则周立明有权收回房屋,吴浩必须配合过户。”
协议签订后,吴浩从未支付任何款项。
房屋贷款由周立明按月偿还,交房后也一直由周立明实际控制使用。
2012年,房屋登记在吴浩名下。
2019年,周立明因家庭关系破裂,要求吴浩配合过户遭拒,遂起诉确认借名买房关系,并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吴浩则反诉称:
“房子是舅舅用来抵我工资和垫付材料款的,贷款是我还的,现在房子是我的,他得搬走!”
更值得注意的是,吴浩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突然一次性结清全部剩余贷款42万余元,试图强化“所有权人”身份。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吴浩于判决生效15日内,协助周立明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周立明名下;
二、驳回周立明关于“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请求;
三、驳回吴浩全部反诉请求。
这意味着:房子最终归实际出资并履约的周立明所有,吴浩不仅拿不到房,还得配合过户。
三、法院说理要点
《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协议明确设定了“10个月内付款,否则收回房屋”的条件,吴浩自认未付款,构成根本违约。
吴浩主张“抵债”但证据不足,且说法自相矛盾。
一会儿说是抵工资,一会儿又说周立明还贷是付“租金”,逻辑混乱,亦无书面凭证支持。
房屋由周立明长期实际控制,符合真实权利状态。
从交房至今十余年,吴浩从未居住或管理,反而在诉讼中突击还贷,行为不合常理。
虽不构成典型“借名买房”,但协议赋予周立明收回权。
法院认为,本案本质是附条件的房屋归属协议,条件未成就,房屋应回归出资人。
突击结清贷款不影响实体权利归属。
吴浩在诉讼中一次性还款,不能改变其长期未履约的事实,亦不构成对房屋的合法取得。
综上,周立明依据协议主张收回房屋,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
本案警示:亲属间“帮忙代持”房产,若无明确约定或对方违约,极易引发纠纷。
尤其注意:
“借名”未必需要叫“借名协议”,只要协议实质体现“出资+控制+过户条件”,法院可依约定裁判;
对方长期不付款、不居住,却在诉讼中突击还贷,往往被认定为恶意阻挠;
即使房产证写他人名字,实际控制+履约记录仍是确权关键;
不要轻信“口头抵债”,工资、材料款应单独结算,避免与房产混同。
对类似安排,务必做到:书面协议 + 资金留痕 + 实际占有,三者缺一,风险倍增。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借名买房及亲属间房产纠纷十余年,成功处理数百起类似案件,可为您提供精准应对策略。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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