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6年,周明因暂无北京购房资格,与表姐吴静协商,由她出面购买一号房屋及配套车位。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
“因周明暂无购房资质,借用吴静名义购房,所有房款、贷款、税费由周明承担,房屋归周明所有。”
随后,吴静以自己名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得一号房屋(总价约327万元)及配套车位(16.8万元)。
全部款项均由周明支付——包括定金、首付款、每月房贷、车位款、维修基金等。2020年5月,周明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210余万元,房屋随即解除抵押。
自交房起,一号房屋及车位一直由周明实际居住和使用,水电气、物业费全由他缴纳。房产证、购房合同、全部付款票据原件也始终由周明保管。
2020年,周明取得北京购房资格,多次要求吴静配合过户,均遭拒绝。吴静称:
自己婚后与父母挤住50平米老房,因名下有房无法申请保障房;
当初以为周明是“刚需”,没想到他后来又买了其他房,涉嫌“炒房”;
双方未约定过户时间,她不构成违约;
车位未签协议,应属她所有;
并提起反诉,要求周明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含房价上涨、贷款利率差等)。
周明则表示:已具备购房资格,且早向吴静支付近10万元感谢费,请求法院判令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吴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周明名下;
二、吴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配套车位过户至周明名下;
周明全面胜诉,房屋与车位均确认归其所有。
三、法院说理要点
《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借名买房合意。
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周明完成“出资+占有+持证”三位一体举证。
全部购房及车位款项由其支付;
房屋及车位长期由其使用;
所有原始凭证由其持有。
这些事实足以认定其为实际权利人。
车位虽无单独书面协议,但可纳入借名关系范围。
车位系房屋配套,仅限业主购买,周明出资、持证、使用,吴静从未提出异议,借名买车位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予认定。
吴静主张“损失”缺乏依据。
双方未约定过户时间,不存在违约;
出借购房资格时应预见到可能影响自身购房,现以“不知情”为由索赔,不予支持;
综上,周明有权要求过户,吴静的抗辩及反诉均不能成立。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这个案子很有代表性——很多亲属间借名买房,初期“讲感情”,后期“算经济账”。
吴静的困境确实存在:名下有房影响家庭住房规划。但法院的立场很明确:你自愿出借资格,就要承担相应后果。感情可以理解,但法律只看约定与履行。
值得周明庆幸的是,他做到了三件事:
✅ 签了书面协议(哪怕简单);
✅ 所有钱从自己账户出,留痕清晰;
✅ 从收房第一天起就实际控制房屋和证件。
这三点,缺一不可。尤其车位这种附属资产,若没有完整证据链,很容易被分割处理。本案中,正是因为周明同步控制车位票据、从未让吴静接触使用,才成功将其纳入确权范围。
对于已具备购房资格的借名人,建议在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后立即启动过户程序,避免出名人家庭状况变化(如结婚、生子、政策调整)带来新阻力。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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