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称对丈夫名下房屋有使用权,法院查实系借名买房驳回|借名买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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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丽与张伟于2004年结婚,2018年协议离婚。婚姻期间,张伟曾以自己名义于2016年与甲置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约153万元。

张丽称,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因张伟在外抵押另一套房产(二号房屋)借款给他人,导致家庭负债、居无定所,现要求确认对一号房屋的居住、使用和收益权。

但被告张伟及第三人赵明均表示:一号房屋实为赵明出资购买,张伟仅为代持人。双方虽未签书面协议,但自始约定由赵明实际购买并居住。

为证明主张,赵明提交了完整证据链:

购房款支付记录:2015年至2017年间,赵明直接向甲置业公司转账超130万元,另通过他人代付剩余款项;

购房凭证原件:合同、全部房款收据、契税及维修基金票据均由赵明持有;

长期居住事实:自房屋交付起,赵明一家即入住,并缴纳物业、燃气等费用;

早期沟通记录:2015年微信聊天显示,赵明早有购房意向,张伟协助办理手续。

张丽则主张:张伟与赵明系恶意串通,借“借名买房”之名转移婚内财产,逃避债务。她申请调取多份银行流水及另案庭审记录,试图证明资金往来异常。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张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明作为实际权利人,有权继续占有使用一号房屋;张丽无权基于夫妻关系或物权主张居住权。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可依事实行为成立,无需书面合同。

张伟与赵明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均认可代持事实,且赵明提供的付款、居住、持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

四项核心要素全部满足:

出资:赵明支付绝大部分房款,其余款项有合理代付说明;

占有:自交房起持续居住并承担日常费用;

控制:购房合同、全部票据原件由其保管;

意思表示:早期沟通记录佐证购房合意。

张丽未能证明“恶意串通”。

法律对“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极高,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张丽所举银行流水仅反映一般经济往来,无法推翻赵明与张伟之间真实的借名关系。

房屋性质不影响本案裁判。

即便一号房屋属经济适用房,其合同效力及能否过户属另一法律关系。在借名协议未被确认无效前,赵明基于真实合同关系,有权对抗张丽的物权主张。

综上,张丽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本案再次印证:法院判断借名买房,核心看“钱、房、证、住”是否统一指向实际权利人。

赵明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他从付款第一天起就保留了所有原始凭证,并从未中断对房屋的实际控制——这比任何口头解释都更有说服力。

值得注意的是,配偶不能仅凭“登记在对方名下”就当然主张权利。若能证明房屋系他人借名购买,且出资、占有、管理均与夫妻无关,即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主张“恶意串通”极易失败。除非有明确证据(如事后倒签协议、虚构债务、资金闭环回流等),否则法院不会轻易否定表面真实的交易。

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即便未签书面协议,只要系统性保留付款记录、居住证明、沟通痕迹,仍可在纠纷中占据主动。而对于配偶一方,若怀疑对方转移财产,应尽早启动确权或撤销之诉,而非仅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权利。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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