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借名协议,弟弟凭出资和居住事实从姐夫手中赢回房产|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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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1年,陈志远有意在天通苑购房,但因名下已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受限于当时的限购政策,便与姐姐陈秀兰协商:由她出面购买,房款、装修及后续费用均由陈志远承担,房屋归其所有。双方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

随后,陈秀兰以自己名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一号房屋,总价42万余元。房款由“乙建材经营部”通过转账支票分三笔支付。该经营部虽登记负责人为陈秀兰,但陈志远提交了工资收条、薪资表、账目清单等证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经营者,陈秀兰仅为雇员。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陈志远装修、居住、缴纳各项费用,房产证、购房发票等原件也长期由其保管。陈秀兰及其丈夫赵志刚从未入住,亦未主张过权利。

2014年,陈秀兰去世。赵志刚通过继承程序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2017年,他起诉陈志远要求腾房。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志远与陈秀兰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其占有具有合法依据,遂驳回赵志刚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后,陈志远多次要求赵志刚配合过户,均遭拒绝。赵志刚甚至发邮件称:“之前谈话无效,房子是我的。”

陈志远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赵志刚协助办理过户。

赵志刚辩称:无书面合同;购房款系经营部支付,不能证明陈志远出资;录音系偷录,不具效力;且合同相对人已去世,其非适格被告。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志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一号房屋过户至陈志远名下。

陈志远胜诉,借名买房关系获司法最终确认,过户障碍彻底清除。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可依事实行为成立,无需书面合同。

陈志远提供工资凭证、账目记录等,足以证明其为乙建材经营部实际经营者,购房资金源于其个人收益。

长期占有、使用、持有产权证,符合借名买房典型特征。

陈秀兰及赵志刚从未居住或管理房屋,亦未在十余年中主张权利,明显不合常理。

录音虽为私下录制,但内容真实、未侵害隐私,具有法律效力。

赵志刚在对话中多次明确承认:“房子是你出的钱”“过户到你名下百分之百都是你的”,构成对己不利的自认。

继承人承继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义务。

赵志刚通过继承取得房屋产权,即承接了陈秀兰在借名买房关系中的合同义务,是适格被告。

房屋已满五年,符合经济适用房上市条件,协议合法有效。

借名行为不违反现行政策,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陈志远有权要求赵志刚配合过户,其诉求应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亲属间借名买房纠纷中,法院并不因“没有书面合同”就一概否定关系存在。关键在于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出资来源、实际占有、产权控制及对方对代持事实的认可。

本案中,陈志远之所以胜诉,核心在于三点:一是通过经营账目证明购房资金实际由其支配;二是长期居住并持有全部产权文件,形成稳定的权利外观;三是对方在沟通中多次自认房屋归属,构成难以推翻的陈述。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不能以“不知情”或“人已去世”为由逃避合同义务。一旦通过继承取得登记财产,即应承受该财产上既有的法律负担。

此外,关于录音证据,只要未采用窃听、胁迫等非法手段,且内容未剪辑失真,法院通常予以采信——尤其当其包含对方对关键事实的直接承认时。

对于已形成事实借名关系的当事人,建议尽早通过法律程序固化权利。拖延不仅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还可能因政策变动或第三人介入而丧失救济机会。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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