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登记在姐姐名下,但弟弟有全套出资和使用证据,赢了|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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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鹏周敏系姐弟关系。2008年,周鹏计划在北京购房,因个人原因不便直接登记,遂与姐姐周敏协商,由其代为持有所购住房及配套的两个地下车位(以下简称一号、二号车位)。双方口头约定:全部购房款、车位款及相关费用由周鹏承担,房屋及车位由周鹏一家实际居住和使用,产权证暂登记在周敏名下。

随后,周敏以自己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得一号、二号车位,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所有款项均由周鹏支付,产权证书亦由其保管。

2017年,因周鹏资金周转困难,经协商,由周敏及其丈夫以登记权利人身份,将一号房屋(与车位配套)抵押给债权人借款,所借款项由周鹏使用并负责偿还。后因未能如期还款,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朝阳区法院执行程序中(A号执行案),周敏夫妇多次向法院表示:“房屋和车位实际是周鹏的,我们只是代持”,并配合签署委托卖房文件。法院《工作说明》亦载明:“房屋及车位的实际出资人、使用人均为周鹏”。

2019年,周鹏曾起诉要求确认车位归其所有,但因诉讼请求表述不当(直接确权而非要求过户),被法院驳回(B号判决)。该判决同时指出:“如存在借名关系,应通过合同之诉要求协助过户”。

此后,周鹏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敏履行借名买房合同义务,协助办理一号、二号车位的过户手续。

周敏辩称:双方无书面合同,不存在借名关系;车位是周鹏赠与其购买;且双方另有经济纠纷未解决,不同意过户。

庭审中,周鹏提交了执行笔录、法院工作说明、产权证持有记录、历年缴费凭证等证据。周敏在B号案件庭审中曾亲口承认:“他们用我的身份证买一下车位……车位会给你过户,但你要把我的本钱还给我。”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周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一号、二号车位过户至周鹏名下。

周鹏胜诉,借名买房关系获司法确认,过户请求得到支持。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可依事实行为成立,不以书面合同为必要。

虽无书面协议,但周鹏支付全部车位款、长期实际使用、持有产权证原件,符合借名买房的实质特征。

对方在另案中的自认具有高度证明力。

周敏在执行程序及前次诉讼中多次承认车位系代持,其“陈述错误”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车位与房屋属配套资产,权属状态应一致认定。

法院已确认房屋为周鹏实际所有,配套车位亦应作相同处理。

过户请求属于合同履行之诉,路径正确。

本次诉讼明确要求“协助过户”,而非直接确权,符合借名买房纠纷的正确救济方式。

综上,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周鹏有权要求周敏配合办理过户。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即使无书面合同,也可能被法院认可。

关键在于出资凭证、实际占有、产权控制、对方自认等证据链是否完整。

执行程序中的陈述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在法院谈话、笔录中承认“代持”“实际权利人”等内容,具有强证明效力,难以事后反悔。

诉讼请求必须精准:要“过户”,不要“确权”。

借名买房本质是合同关系,应诉请“履行合同、协助过户”,而非直接主张物权。

产权证由谁保管,是重要事实细节。

实际权利人长期持有产权证原件,可佐证其对财产的控制与支配。

借名安排虽源于信任,但风险始终存在。一旦关系变化,唯有证据能守护权益。如已形成事实借名关系,建议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固化权利,避免久拖生变。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长期处理亲属间借名买房、代持房产、过户障碍等复杂纠纷,擅长从历史沟通、资金流向、司法自认中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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