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购房后分手,如何避免“人财两空”?律师建议这样做|房地产律师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6-01-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明与林薇于2012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以结婚为目的。2013年初,二人决定共同购买婚房。因周明名下已有两套住房,不符合当时北京市限购政策,不具备购房资格,故双方协商以林薇名义签订购房合同。

2013年6月23日,林薇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处住宅(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合同总价735.26万元。房屋建筑面积354平方米,首付款270.26万元,商业贷款465万元。2016年6月,双方根据实测面积补缴房款36937元,最终总房款为738.95万元。

购房过程中,周明直接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155万元;自2013年12月至2020年2月,周明陆续向林薇名下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17.5万余元,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林薇则支付了剩余首付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一号房屋登记在林薇一人名下。

房屋交付后,双方曾共同参与装修方案讨论。2018年11月,二人分手。此后,周明继续偿还部分贷款,并多次与林薇协商出售房屋、按出资比例分配售房款。林薇初期表示同意,后拒绝配合处置。

2022年,周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薇支付其应享有的房屋份额对应的折价款。林薇辩称:房屋系其个人购买,周明的出资系赠与,双方仅为短暂男女关系,不存在共同购房合意。

庭审中,周明提交了多份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及电话录音,其中林薇多次提及“房子是我们一起买的”“为了结婚才买这套房”“你拿回你付出的钱没有问题”等内容。林薇对证据真实性未否认,但否认证明目的。

经法院委托评估,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1492.69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林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明支付一号房屋折价款544.68万元。

周明胜诉,法院确认其对一号房屋享有36.49%的份额,并支持其折价补偿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双方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合意。

结合购房时间、看房过程、出资行为及大量沟通记录,可认定一号房屋系为结婚共同购置,非林薇个人财产。

房屋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因双方未登记结婚,不具有家庭关系,不符合共同共有基础,依法视为按份共有。

出资额是确定份额的核心依据。

周明直接支付首付款155万元,并偿还贷款217.5万余元,合计出资372.5万元。其主张的其他转账因未备注用途、无法区分日常往来,未被计入。林薇未能证明周明出资系赠与。

登记在一方名下不等于个人所有。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若能证明存在共有合意及实际出资,可推翻登记推定。

综上,法院依据双方实际出资比例,酌定周明享有36.49%份额,并判令林薇支付相应折价款。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恋爱期间购房,务必明确权属安排。

即使因限购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出资比例、产权份额及分手处理方式,避免日后争议。

出资必须“留痕”且“定向”。

转账时务必备注“购房款”“还贷”等用途;现金支付难以举证,应尽量避免。日常经济往来与购房出资需严格区分。

“赠与”需有明确意思表示。

对方主张“出资是赠与”,须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明确赠与证据,法院通常按借贷或共有处理。

沟通记录是关键间接证据。

微信、邮件、录音中关于“共同买房”“结婚用房”“分钱”等表述,可有效佐证共有合意,建议妥善保存。

恋爱中的财产安排,既关乎感情,更涉及法律。切勿因信任而忽视规则。如已发生纠纷,及时固定证据、厘清法律关系,才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长期专注于房产、借名买房及共有物分割等家庭财产纠纷,注重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协助当事人厘清权属关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