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与争议
2014年,王建国、张秀兰夫妇出售自有住房后,拟购“一号房屋”用于养老。因交易衔接及税费考虑,与儿子王磊约定:由父母全额出资,以王磊名义签约购房,并签署《借名买房协议》,明确房屋实际归父母所有,王磊不得处分。
此后,王磊依约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273万元及装修费用24万元,房屋交付后由全家共同居住。
2016年,王磊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与妻子李婷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一号房屋产权变更为二人共同共有。据李婷陈述,她此前从未听闻所谓“借名买房”,仅因房产证登记在丈夫名下,且为维系婚姻关系,才同意办理加名手续。
父母得知后,先提起确权诉讼,经三级法院审理均被驳回。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指出:“李婷在对借名安排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产权登记取得份额并无不当。”随后,父母转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王磊与李婷连带赔偿454万元。
对此,王磊承认借名事实,但称加名系因李婷以离婚相逼,属无奈之举,主张责任应由两人共担;而李婷则坚决抗辩:自己既非借名协议当事人,亦不知晓房屋真实权属状况,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合理信赖接受加名,不应为丈夫与其父母之间的私下安排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 王磊赔偿父母454万元;
❌ 驳回对李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定理由
借名买房关系仅在父母与王磊之间成立,李婷未签署协议,不受其约束;
无任何证据证明李婷知晓借名事实或参与处分决策;
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李婷作为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取得共有份额,行为合法;
损害赔偿责任源于违约或侵权行为,李婷既无违约意思表示,亦无侵权故意或过失,依法不承担责任。
法院特别强调:“如该处分行为对实际权利人造成损失,应由无权处分人自行承担。”
四、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反映了婚姻中一方被卷入“借名买房”纠纷的风险。作为配偶方,若符合以下情形,通常可免于赔偿责任:
未参与借名合意:未签署任何代持、借名协议;
对真实权属不知情:无证据显示其知晓出资安排或实际控制情况;
基于登记状态善意取得: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房产证记载接受加名;
未从中恶意获利:未主导处分、未低价受让、未配合转移资产。
重要提醒:一旦因配偶名下房产被原出资人追索,切勿因“房本有自己名字”就默认需担责。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从合同相对性、善意取得、举证责任倒置等角度构建有效抗辩,往往可成功免责。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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