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胜诉后反被起诉要钱?法院:出名人无权索赔|借名买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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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沈静怡起诉被告赵国栋,主张:

2000年,她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及两个车位,并办理了银行贷款;

2019年,赵国栋起诉她,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A号判决、B号判决已生效,认定赵国栋是实际购房人,判令沈静怡将房屋过户给赵国栋;

沈静怡虽不认可判决,但表示:既然法院认定是借名买房,赵国栋就应返还她“支付的贷款74万余元”,并赔偿她因丧失购房资格、无法享受首套房利率等造成的损失1350万元。

她的理由包括:

她曾通过个人账户偿还86笔房贷,合计742,544.62元;

因名下登记两套房,她在2011年北京限购后无法再购房,错失低价购房机会;

她本可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但因有贷款记录,只能按二套房政策执行,成本大增。

赵国栋则坚决否认:

所有房款(含首付款、月供、尾款、税费)均由他本人出资;

沈静怡当时月薪仅1600元,根本无力承担近75万元还款;

银行存款底单上的“沈静怡”签名,经司法鉴定大部分非她本人所签;

他多次要求过户,但沈静怡长期拒绝配合;

她本人单位已分配住房,并无真实购房需求。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沈静怡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

✅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依据前案生效判决);

❌ 沈静怡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出资还贷;

❌ 其主张的1350万元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核心结论:出名人无权在借名关系被确认后,反过来向实际购房人索要房款或赔偿损失。

三、法院说理要点

谁主张,谁举证——沈静怡未能证明自己出资

虽然部分银行存款底单显示“沈静怡”签名,但司法鉴定证实多数非其本人所签;

她在离婚诉讼中曾称“只出了2万元税款”“贷款是用租金还的”,与本案说法矛盾;

还款存折原件由赵国栋持有,且他提供了首付款、尾款转账凭证,形成完整出资链条。

借名买房中,房屋增值利益归实际购房人

既然生效判决已确认赵国栋是真实权利人,房屋20年来的增值自然归他所有;

沈静怡作为出名人,从未对房屋享有实质权益,无权分割增值部分。

“丧失购房资格”不构成可索赔损失

借名买房系双方自愿行为,沈静怡明知后果仍同意挂名;

她从未主动要求过户以释放购房资格,反而长期否认借名关系;

单位已分配住房,无证据证明她有迫切购房需求;

限购政策风险应由出名人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实际购房人。

无违约即无赔偿

赵国栋作为实际出资人,在整个过程中无任何违约行为;

沈静怡的损失主张,本质上是对借名买房法律后果的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房地产律师 · 靳双权律师)

借名买房是“双刃剑”:出名人看似“帮忙”,实则可能永久失去购房资格,且无法主张房款返还或增值分成。

不要幻想“先挂名、后分钱”:一旦法院确认借名关系,房屋从始至终都属于实际出资人,出名人既不是共有人,也不是债权人。

签字、流水、存折——细节决定成败:本案中,银行底单签名鉴定成为关键证据。若你曾代他人存款,务必保留委托或代付证明。

⚠️ 特别提醒:本案原告在前案败诉后试图“曲线救国”,通过另诉追偿,但法院明确指出——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且已履行,出名人无权反悔索偿。此类诉讼不仅败诉,还需承担高额诉讼费与鉴定费。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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