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伟起诉称,1998年母亲林秀英作为被拆迁人取得一套安置房(“一号房屋”),因无力支付房款,双方口头约定由他全额出资、借用母亲名义购买,房屋实际归他所有。母亲生前还立下遗嘱,称“房是张伟买的,归他一人继承”。
母亲去世后,张伟要求法院确认他与母亲之间存在有效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意图排除其他兄弟姐妹对房屋的权利。
但张明、张华等兄妹坚决反对,认为:
一号房屋源于父母共有老房拆迁,本就包含父亲遗产;
母亲生前从未否认自己是产权人;
张伟20多年未要求过户,却在继承纠纷败诉后突然提出“借名”;
所谓《借名声明》是母亲临终前单方签署的打印件,与此前多份遗嘱逻辑矛盾。
此前,法院已在继承、买卖、共有物分割等多起诉讼中认定:一号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转化而来,各子女均有份额。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张伟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结论:仅有出资、遗嘱或事后声明,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合意。
三、法院说理
借名买房必须有“购房时”的明确合意
法院强调:借名关系是否成立,应以1998年购房时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准。张伟提交的《借名声明》形成于2021年(购房23年后),属于事后追认,不能反推当初存在借名约定。
遗嘱≠产权归属证明
母亲遗嘱中说“房是张伟出钱买的”,仅表明她愿将自己名下的份额留给张伟,不等于承认房屋本就不属于自己。更不能据此否定不动产登记效力。
出资可能构成赠与或借贷,不等于取得产权
即便张伟支付了房款,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认定为对母亲的资助或赠与,而非“代持”或“借名”。
长期未主张权利,不合常理
若真为借名,张伟在母亲健在的20多年里从未要求过户,反而在早前诉讼中多次认可母亲是产权人。这种行为与“真实权利人”身份明显矛盾。
房屋来源涉及父亲遗产,母亲无权单独处分
一号房屋源于夫妻共有老房拆迁,包含已故父亲的财产权益。即便母亲想“送”给张伟,也仅能处分自己的部分,不能剥夺其他继承人对父亲遗产的权益。
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定推定效力
房屋自始登记在林秀英名下,张伟作为主张“推翻登记”的一方,举证责任极重,而其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四、律师提示
“借名买房”不是谁出钱就归谁,尤其涉及亲属、拆迁、工龄优惠等复杂背景;
没有书面协议+购房时合意+及时主张权利,几乎无法胜诉;
遗嘱、事后声明、付款凭证单独使用,证明力极弱;
若您是房产登记人或其继承人,遇到他人主张“借名买房”,切勿慌张——法律更保护登记公示效力。
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无论是防范风险,还是应对他人确权之诉,专业策略至关重要。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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