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房产加名≠50%分割,法院看这几点|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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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陈静与周涛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均为再婚,婚后育有一女。

一号房屋系周涛于2003年以个人名义购买,总价约57万元,首付+贷款支付,2010年11月还清全部贷款——此时双方已结婚两个多月。

2021年5月,在婚姻关系紧张期间,周涛将一号房屋由自己单独所有变更登记为与陈静共同共有。

一个月后,陈静提起离婚诉讼。2023年初,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未处理房产。

此后,陈静起诉要求按50%份额分割一号房屋。

周涛则主张:

房屋系其婚前全款(含父母出资)购买,属个人财产;

加名是为挽回婚姻,属于“附条件赠与”,条件是“长期共同生活”;

陈静加名后立即起诉离婚,存在欺骗,应撤销赠与;

即便分割,陈静仅应得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份额(约2.7%)。

另查明:周涛父母曾起诉主张“借名买房”,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经两审法院驳回,认定证据不足。

经评估,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75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周涛所有;

✅ 周涛支付陈静房屋折价款189.5万元(即25%份额);

✅ 陈静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 驳回陈静要求50%份额的请求,也未支持周涛“仅2.7%”的主张。

核心结论:婚前房婚后加名,视为对配偶的赠与,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但具体份额需综合出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确定。

三、法院说理要点

加名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

周涛在婚姻存续期间自愿将房屋登记为双方共有,无论动机如何,该物权变动已生效,不能以“附条件”为由随意撤销。

“借名买房”主张已被生效判决否定

周涛父母此前起诉要求确权,法院已认定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合意,故房屋出资仍视为周涛个人或家庭对周涛的支持。

分割比例不等于50%,也不等于还贷比例

法院综合考虑:

房屋绝大部分为周涛婚前出资;

婚后共同还贷仅3万余元(占总价5.4%);

加名目的是维系婚姻;

婚姻持续十余年,育有子女;

最终酌定陈静享有25%份额,体现公平与照顾原则。

“附条件赠与”在房产加名中难以成立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一旦完成加名,赠与即完成,不能以感情破裂为由反悔,否则将破坏交易安全与婚姻信任基础。

四、律师提示

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加上配偶名字,也不一定按50%分割,法院会综合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加名背景等因素确定份额。

“为了挽回感情”而加名,法律上通常视为有效赠与,难以撤销。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若无书面约定,容易被认定为对子女一方或夫妻双方的赠与。

房产加名是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一旦完成登记,很难反悔。

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提前评估风险、固定证据,避免因感情变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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