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3年,甲投资企业向乙公司投资1500万元,约定若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明远须回购股权并支付本息。
因公司未如期上市,甲投资企业于2018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就在案件受理后不久——2018年9月12日,赵明远将其名下的一套大面积住宅(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无偿赠与其年仅5岁的儿子赵小宇,并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
2019年,法院出具A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赵明远应分期支付股权回购款共计2100余万元。但其始终未履行。
2020年初,甲投资企业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赵明远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唯一高价值资产——一号房屋,已登记在赵小宇名下。
甲投资企业随即另行起诉,请求法院:
撤销赵明远将一号房屋赠与赵小宇的行为;
判令二人承担保全保险费22,500元及诉讼费用。
赵明远父子辩称:
赠房是为了孩子入学落户,非为逃债;
房屋实际由赵明远父亲出资购买,赵明远仅为代持;
甲投资企业在2018年诉讼时就已知晓赠房事实,撤销权已过一年除斥期间。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 撤销赵明远于2018年9月12日将一号房屋无偿赠与赵小宇的行为;
✅ 赵明远、赵小宇共同向甲投资企业支付保全保险费22,500元;
❌ 驳回被告全部抗辩理由。
核心结论:债务人在涉诉期间将房产无偿转给未成年子女,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赠与行为可依法撤销。
三、法院说理要点
赠与时间点高度可疑,具有明显逃避债务意图
赵明远在已被起诉、债务即将被司法确认的情况下,迅速将主要资产转移至无收入能力的幼子名下,客观上削弱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
撤销权未超法定期限
法院认定,甲投资企业系在2020年执行程序中才确切知悉房屋已过户,并于2020年2月提起撤销之诉,未超过“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一年内”的除斥期间。被告主张“2018年已知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不予采信。
“借名买房”说法缺乏证据支持
被告称房屋由赵父出资、赵明远仅为名义持有人,但未提交购房付款凭证、书面协议或长期管理证据,仅有口头陈述,法院不予认可。
子女入学不能成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正当理由
即便确为入学需要,也不能以牺牲合法债权为代价。在明知负有大额债务的情况下,无偿处分核心资产,构成对债权的侵害。
保全保险费属于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全担保费),应由债务人承担。
四、律师提示(房地产律师 · 靳双权律师)
房子转给子女≠债务就安全。尤其在被起诉或执行期间转移房产,极易被法院撤销。
撤销权从“你知道时”起算,不是从过户日起。别误以为拖过一年就万事大吉。
“借名买房”不能光靠嘴说,没协议、没付款记录、没管理证据,法院不会认。
孩子名下的房,若用父母的钱买的,照样可能被追回。
⚠️ 如果您是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突然把房送人;或是被质疑“转移资产”,建议尽快联系专业房地产律师评估风险、固定证据——时机稍纵即逝,行动越早,胜算越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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