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1年,林雅婷因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与好友陈志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
以陈志远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房款由林雅婷支付,产权归其所有,待具备购房资格后过户。
同年,陈志远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总价34万余元,首付7万余元,贷款27万元。合同由林雅婷代签,房屋登记在陈志远名下。
林雅婷称:首付款及前期贷款均由其现金存入陈志远账户偿还,并长期居住、出租该房屋至2008年。2013年,其与前夫黄文涛离婚时,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2023年,林雅婷取得北京购房资格后,起诉要求:
确认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陈志远协助办理过户。
陈志远坚决否认存在借名约定,称:
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
因朋友关系,曾允许林雅婷居住并代缴部分费用;
2010年已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林雅婷对此不知情。
林雅婷提交了物业费票据、水电燃气卡、记事本及前夫黄文涛的证言,但无书面借名协议,亦无直接转账凭证证明房款来源。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林雅婷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出资并代办事宜,但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明确合意,且长期未占有使用房屋,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确权及过户主张。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需证明“双方合意”+“实际出资”+“占有使用”
仅有出资或代办行为,不能当然推定存在借名关系。
口头约定难以采信,尤其时隔多年无佐证
双方对购房原因、付款方式说法矛盾,原告所称“现金存款”无法与银行流水对应,关键的2010年提前还贷(21万余元)亦非其操作。
长期脱离占有削弱权利主张
林雅婷自2008年搬离后,十余年未实际控制或使用房屋,不符合借名人通常的占有状态。
证人证言效力有限
前夫黄文涛虽出庭作证,但与其有利害关系,且所述“委托购房”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足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举证责任未完成
原告作为主张借名关系成立的一方,未能达到“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应承担败诉后果。
四、律师提示(借名买房律师 · 靳双权律师)
口头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尤其在无书面协议、无清晰出资流水的情况下,几乎无法胜诉。
长期不占有房屋将严重削弱“实际权利人”主张,法院更倾向保护登记权利人。
现金交易难举证,大额房款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
借名买房应在政策允许时及时过户,拖延越久,证据灭失、关系变化风险越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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