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两限房,法院不支持增值赔偿|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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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婷与韩东原系情侣关系。2018年7月,二人商议由李婷出资,以韩东名义购买一套两限商品住房(一号房屋),总价约110万元。

 

因李婷不具备北京市两限房购房资格,而韩东具备资格,双方遂约定:

 

李婷支付首付款60万元;

房屋登记在韩东名下;

双方另签署一份《房屋转让合同》,载明“韩东为名义购房人,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2018年9月,韩东与甲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用李婷转账的60万元支付首付款。

 

2020年,韩东突发重病,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韩建国被指定为监护人。

 

2021年,韩建国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甲公司解除购房合同,法院作出B号判决,解除合同并由甲公司退还首付款59万余元(扣除5000元违约金)。

 

此后,李婷起诉韩东、韩建国,要求:

 

返还购房款60万元;

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房屋差价损失共计95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韩东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李婷60万元;

 

二、驳回李婷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双方实为“借名买房”关系,非真实买卖

 

尽管李婷提交了《房屋转让合同》和《收条》,但结合聊天记录、打款备注及双方陈述,法院认定:李婷系实际出资人,韩东仅为名义购房人,双方构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借名购买两限房,合同无效

 

两限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具有严格的申购资格限制。

 

李婷明知自己无购房资格,仍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轮候家庭的公平购房机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后,出资应返还,但损失自负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 韩东应返还60万元购房款。

 

→ 但利息、违约金、房价上涨损失等,因双方均有过错(李婷明知无资格,韩东配合借名),故不予支持。

父亲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返还责任

 

韩建国作为监护人,代表韩东处理退房事宜,并多次与李婷沟通退款安排,未擅自处置。

 

因其非借名合同签约方,依法不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两限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严禁借名购买,此类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

即使有书面协议、转账记录,也无法获得房屋产权或差价赔偿;

出资可主张返还,但利息、增值、违约金等损失难获支持;

监护人依法处理无行为能力人财产,若程序合规,不构成侵权;

切勿因“信任”或“感情”参与借名购房,尤其涉及保障性住房,风险极高。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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