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权利人居住多年,出名人转卖无效|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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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7年,张文斌因名下已有房产,不便再购房,遂与侄女张丽口头约定:借用其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均为张文斌。

 

随后,张丽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总价92万余元。张文斌支付首付款18.7万元,并以张丽名义办理银行贷款73万元,全部贷款由张文斌于2009年前还清。

 

房屋交付后,张文斌对一号房屋进行装修并持续居住至今,期间物业费、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其缴纳,房产证亦由其保管。

 

2018年,因张丽需购买学区房,经张文斌同意,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丈夫李强名下,仍为代持,实际权利人不变。

 

然而,2021年4月,李强在未告知张文斌的情况下,将一号房屋以158万余元价格“出售”给张文斌另一侄子张浩(张丽堂弟),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未约定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约6-7万元/㎡,总价应超400万元)。

 

张文斌发现后多次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先于2022年提起诉讼,确认其与张丽、李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法院作出A号判决,支持其主张。

 

此后,张文斌再次起诉,请求:

 

确认李强与张浩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三人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三被告均未出庭答辩。

 

二、裁判结果

✅ 全部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判决:

 

确认李强与张浩于2021年4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浩于10日内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李强名下;

李强、张丽于30日内协助张文斌办理过户,将房屋登记至张文斌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认

 

A号判决已认定张文斌系一号房屋实际权利人,其借名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受让人张浩“明知”房屋权属状况

四人系近亲属,张浩长期知晓张文斌居住使用该房;

张文斌提交电费、物业费、视频等证据,证明其持续占有;

张浩作为家族成员,不可能不知房屋真实归属。

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不合常理

合同价158万元,远低于市场价值(超400万元);

合同未约定交房、违约责任等基本条款,不符合正常买卖习惯。

恶意串通损害实际权利人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李强无权处分,张浩非善意第三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

合同无效后应返还财产并协助过户

 

张浩应先将房屋回转至李强名下,再由李强、张丽配合张文斌完成最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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