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子只给一个孩子,其他人说“当年我掏了钱”,能推翻遗嘱吗?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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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李父与李母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女儿李梅、长子李强、次子李勇、三子李刚。

 

李父于2013年去世,未留遗嘱;李母于2023年去世,生前在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明确表示:

 

“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以及我应继承李父的遗产份额,全部由女儿李梅一人继承,并作为其个人财产。”

一号房屋登记在李父名下,系夫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

 

李刚于2014年去世,离婚后留有一子李浩。李浩主张:

 

一号房屋购房款主要由其父母出资;

自己应继承1/4份额;

不认可李母遗嘱效力。

李梅遂起诉请求:

 

✅ 一号房屋归其一人所有;

 

✅ 向李强、李勇、李浩三人各支付10%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李强、李勇当庭表示同意李梅全部诉求,并认可其享有70%份额。

 

李浩未就出资主张提供任何证据。

 

诉讼中,各方一致确认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23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A号民事判决:

 

✅ 一号房屋由李梅一人继承所有;

 

✅ 李梅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向李强、李勇、李浩各支付房屋折价款23万元;

 

 

法院说理

 

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优先执行

 

李母所立遗嘱经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内容清晰、程序合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采信。

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一号房屋为李父与李母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 李母先分得50%(自有份额);

 

→ 剩余50%为李父遗产,由李母及四子女五人法定均分,每人10%。

李母通过遗嘱取得70%总份额

李浩主张出资购房,但未举证

 

其称父母曾出资4万元,但无转账记录、收据或证人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房屋登记在李父名下,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出资不等于产权。

转继承依法成立

 

李刚在李父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10%)由其唯一继承人李浩转继承。

折价分割更利于生活

 

因李梅主张取得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反对,且房屋不宜实物分割,法院支持折价补偿方式。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公证遗嘱只要程序合法,法院几乎不会推翻。质疑者必须提供医疗记录、录音、证人等强力反证。

“我出钱买房”≠“我有产权”

 

尤其在父母购房、子女资助情形下,若无书面约定,视为赠与,产权仍归登记人。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辈能继承吗?

 

若子女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由其继承人转继承(非代位继承),本案李浩即因此获得10%。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家庭因“遗嘱”引发纠纷。

 

若您是遗嘱受益人:尽快起诉确权,避免拖延导致居住事实固化;

若您是未获份额的亲属:除非能证明遗嘱无效或自己有出资约定,否则难获支持;

不要口头争执:所有主张必须靠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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