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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周梅、周兰、周强、周华、周军系同胞兄妹,均为被继承人周老太的子女。
周老太于2022年12月去世,其配偶早年亡故,二人共育有六名子女,其中一子周伟已于2010年先于周老太去世,周伟留有一子周浩(即本案被告)。
一号房屋登记为五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1/5份额,周老太系共有人之一。
2010年11月,周老太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
“我去世后,我在一号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我的五个子女周梅、周兰、周强、周华、周军共同继承,并作为其个人财产。”
周老太去世后,五原告要求按遗嘱办理继承手续,但周浩拒绝配合。
周浩辩称:
其父周伟虽早年放弃过其他继承权,但并未放弃对周老太遗产的继承;
周老太立遗嘱时已85岁,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内容受部分子女影响,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主张自己作为周伟之子,应代位继承周老太遗产,要求分得相应份额。
五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效力,并判令周老太在一号房屋中的1/5份额由五人平均继承。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A号民事判决:
✅ 一号房屋中属于周老太的五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周梅、周兰、周强、周华、周军五人共同继承,每人各占二十五分之一;
❌ 驳回周浩关于代位继承及遗嘱无效的全部主张。
法院说理
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优先适用
周老太所立遗嘱经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符合《民法典》第1139条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
被告虽质疑周老太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提供任何医疗或行为异常证据,且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遗嘱排除代位继承,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情形。
本案中,周老太已通过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范围(仅五名在世子女),未将周浩纳入受益人,故代位继承不适用。
放弃继承需明示,历史行为不溯及既往
被告称其父周伟早年曾放弃其他继承权,但该行为与本案无关。
周伟是否放弃对周老太遗产的继承,应以其死亡前的意思表示为准。因其先于周老太去世,从未取得继承权,故不存在“放弃”问题。
质疑遗嘱真实性需充分举证
被告主张遗嘱系受蒙骗所立,但无录音、证人、病历等任何证据支持。
法院强调:公证遗嘱具有高度证明力,仅凭主观怀疑不足以推翻。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公证遗嘱效力强,难以推翻
自《民法典》实施后,虽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条款,但公证程序本身仍具极高证明力。质疑者必须提供充分反证,否则法院一律采信。
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很多人误以为“父亲死了,孙子就能替他分奶奶的房”。但只要老人立了遗嘱,遗产分配完全按遗嘱执行,孙辈无权主张代位。
质疑老人行为能力?必须做鉴定
若认为立遗嘱人神志不清,应在诉讼中立即申请司法鉴定。仅凭“年纪大”“身体差”等说法,法院不予采纳。
早年放弃继承≠永久丧失权利
放弃继承仅针对特定遗产、特定时间。本案中,周伟早年行为与周老太遗产无关,不能混为一谈。
配合继承是义务,拒不签字可起诉
继承人拒绝配合过户,其他继承人有权直接起诉确权,无需其同意。法院判决可直接用于不动产登记。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家庭因遗嘱引发纠纷。
若您是遗嘱受益人:尽快起诉确权,避免拖延导致证据灭失;
若您是被排除的亲属:除非能证明遗嘱伪造或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否则难获支持;
切勿口头争执:所有异议必须通过证据和法律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