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不只是出钱,更是出力——这些行为影响遗产分配,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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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林梅诉称:

 

其父母林父与林母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林梅、林强、林芳。

 

林母于2013年去世,林父于2019年去世,二人未留遗嘱。

 

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林父名下。

 

林强在诉讼期间(2023年)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妻子周女士、儿子林浩。

 

林梅主张:

 

✅ 三子女应均等继承父母遗产;

 

✅ 因林强一家长期与父母同住、照顾较多,可适当多分;

 

✅ 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

 

✅ 要求周女士、林浩支付自2019年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7000元/月的三分之一计算)。

 

被告周女士、林浩辩称:

 

林强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林梅、林芳长期在外,未实际照料老人;

父母生前曾口头表示将房屋留给林强一家;

林梅持有房屋钥匙并曾进入房屋取走财物,无权主张占有使用费。

被告林芳同意林梅的诉求。

 

各方均确认:

 

一号房屋现由周女士、林浩实际居住;

不申请房屋价值评估,同意按份额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A号民事判决:

 

✅ 一号房屋按份共有,具体份额为:

 

• 林梅:35%

 

• 周女士、林浩(作为林强继承人):45%

 

• 林芳:20%

 

✅ 林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周女士、林浩及林芳分别支付相应遗产折价款;

 

❌ 驳回林梅关于房屋归其所有、对方腾退及支付占有使用费的全部请求。

 

法院说理

 

无法定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林父、林母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产依法定继承分配。三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赡养义务影响份额分配

 

根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

林强一家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责任;

林梅次之;

林芳因长期定居国外,尽义务较少。

→ 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故林强继承人获45%,林梅35%,林芳20%。

转继承依法成立

 

林强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由其配偶周女士、儿子林浩转继承。

房屋不判归一人所有

 

原告虽主张取得全部产权,但未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其更适合单独所有,且其他共有人反对,法院不予支持。

占有使用费请求无法律依据

 

房屋属全体继承人共有,周女士、林浩作为共有人之一居住使用,不构成无权占有,故不支持支付使用费。

口头遗嘱无效,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被告称父母曾口头承诺房屋归林强,但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谁照顾多,谁多分”是法定原则

 

北京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会综合考量:是否共同居住、是否提供经济支持、是否承担医疗陪护等。仅“有血缘”不等于“均分”。

口头承诺≠有效遗嘱

 

若无两个以上见证人、不符合法定形式,口头遗嘱无效。家庭内部“说好给谁”的话,必须落实为书面遗嘱或公证。

共有房屋不能随意收“租金”

 

在产权未分割前,任一共有人居住均属合法使用,其他共有人无权主张占有使用费,除非能证明对方恶意霸占。

想独占房屋?需满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院通常优先维持现状。若想取得全部产权,需证明:

 

✓ 自己无其他住房;

 

✓ 能足额支付折价款;

 

✓ 其他共有人同意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继承人去世,份额自动转给其继承人

 

本案中林强虽先于诉讼结束前去世,但其继承权已产生,份额由妻儿承继——这就是“转继承”。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继承案件因“谁该多分”“能否要回房租”“房子归谁”引发二次诉讼。建议:

 

尽孝留痕:保留陪诊记录、缴费凭证、聊天记录;

及时确权:父母去世后尽快协商或起诉分割,避免居住事实固化;

不要擅自清房:即使你有钥匙,拿走屋内物品可能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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