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先于父母死亡,父母去世后兄妹主张转继承份额起诉弟媳,北京房产律师解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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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王强诉称:其弟王建国与周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女王雪。王建国于2011年去世,其父母王父、刘母分别于2014年、2022年去世。

 

一号房屋系王建国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建国去世后,其享有的50%房屋份额作为遗产,应由配偶周女士、女儿王雪、父母王父与刘母四人法定继承。

 

因王父、刘母在遗产分割前去世,且未留遗嘱,王强作为二人唯一其他子女,依法转继承其父母应得的遗产份额。

 

故王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一号房屋享有继承权,并按法定份额分割。

 

被告周女士与王雪辩称:

 

王建国生前隐瞒重大疾病,去世后由周女士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并长期向王父、刘母支付生活费;

王父、刘母曾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王建国遗产,并在另案中通过法院调解处理了其他财产;

十余年来从未主张过一号房屋的继承权,应视为已放弃;

若法院认定王强有权继承,同意其分得八分之一份额,但要求房屋归周女士所有,由其支付折价款。

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1000万元,且无遗嘱。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 一号房屋归周女士所有;

 

✅ 周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王强、王雪分别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具体份额:王强继承八分之一,王雪继承八分之三,周女士享有八分之四(含其原有50%+继承部分)。

法院说理

 

房屋性质: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周女士名下,但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王建国与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 王建国去世时,其享有50%份额作为遗产。

第一顺位继承人范围明确

 

王建国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周女士、女儿王雪、父亲王父、母亲刘母,共四人。

 

→ 遗产50%由四人平均继承,每人12.5%(即八分之一)。

转继承依法成立

 

王父、刘母在王建国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表示放弃继承,其继承权依法转移给各自的合法继承人。

 

因二人仅有两名子女(王建国已故、王强健在),

王雪作为王建国子女,对祖父母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即王父、刘母的遗产由王强与王雪各半继承;

故王强最终得:12.5% ÷ 2 + 12.5% ÷ 2 = 12.5%(八分之一)。

 

“放弃继承”需明示,口头承诺无效

 

被告主张王父、刘母曾口头放弃继承,但未提供任何书面或有效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 法院不予采信“默示放弃”抗辩。

房屋归配偶所有更利于生活

 

考虑到周女士长期居住于一号房屋,且独自抚养女儿,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原则出发,判令房屋归其所有,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常被混淆

 

祖父母在子女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由祖父母的其他子女 + 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辈共同继承。本案中,王雪作为孙女,对祖父母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放弃继承必须书面明示

 

口头表示“不要遗产”“都给你们”等,在法律上无效。若要放弃,必须签署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并公证或提交法院。

十余年未主张≠自动丧失权利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非从被继承人死亡起算。长期未主张,不等于放弃。

房屋确权宜早不宜迟

 

遗产长期不分割,易引发家庭矛盾。建议继承人及时协商或通过诉讼明确份额,避免房价波动、政策变化带来更大损失。

配偶优先取得房屋有法律依据

 

在共有房屋继承中,若一方长期居住、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通常支持其取得所有权,并向其他继承人补偿折价款。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家庭因“老人去世多年未分房”埋下纠纷隐患。若您是:

 

兄弟姐妹:即使父母未提分房,您仍可能享有转继承权;

配偶或子女:切勿默认其他亲属已放弃权利,应通过书面协议确认;

计划维权:尽快收集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死亡证明等基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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