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提醒:父母赠房时没写“仅归一方”,离婚或继承时会被分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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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李建国与妻子郭秀兰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李志远。李建国另有一姐姐李桂芳。

 

李建国于2022年12月24日去世。其母亲赵玉珍于2024年3月去世。

 

涉案两套房产情况如下:

 

一号房屋(原登记在郭秀兰名下);

二号房屋(原为李建国父母李大山、赵玉珍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李大山、赵玉珍通过A号公证书,将二号房屋无偿赠与儿子李建国,并明确:“赠与后,赠与方有权在受赠方任何房产中居住至终老。”李建国接受赠与,并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履行赡养义务。

 

2022年2月22日,李建国在两名见证人见证下订立打印遗嘱,载明:

 

“我去世后,我在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中的全部份额(包括我个人所有及可能继承的部分),均由妻子郭秀兰继承。”

2022年,两套房屋均变更登记至郭秀兰一人名下,产权证注明为“单独所有”。诉讼中,郭秀兰自认两套房屋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建国去世后,郭秀兰起诉请求确认两套房屋中属于李建国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

 

李志远(儿子)同意原告诉求;

李桂芳(姐姐)反对,称:“房子是赠与给郭秀兰的,她就该赡养老人,但她对婆婆不管不问!”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中50%的份额、二号房屋中50%的份额,作为李建国的遗产,由郭秀兰继承。

 

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去世后,其50%份额按遗嘱继承;赠与协议不改变夫妻共有性质。

法院说理

 

房屋权属以登记+婚姻关系综合认定

 

虽然两套房屋登记在郭秀兰一人名下,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二号房屋虽源于赠与,但赠与对象为李建国,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每套房屋中,李建国享有50%份额。

遗嘱合法有效,应优先适用

 

李建国所立打印遗嘱有本人签名、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字,形式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且全体继承人认可真实性,合法有效。遗产应按遗嘱由郭秀兰继承。

赠与协议不等于房屋归配偶个人所有

 

二号房屋虽由李建国父母赠与其个人,但未明确排除配偶权利,且婚后长期共同使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不影响产权分割。

赡养争议与本案无关

 

李桂芳主张郭秀兰未赡养婆婆,但:

赠与协议中赡养义务主体是李建国,非郭秀兰;

无证据证明郭秀兰负有法定赡养义务或存在违约;

赡养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否定遗嘱效力。

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婚后受赠房产,未必是个人财产

 

即使父母明确赠与子女一方,若未书面约定“仅归一方所有”,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打印遗嘱必须严格符合形式要件

 

需本人签名 + 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 + 注明年月日。缺一可能导致无效。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 个人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无论登记谁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有,除非有明确书面约定。

遗嘱可处分“可能继承的份额”

 

李建国在遗嘱中写明“包括我可能继承的份额”,具有前瞻性,法院予以认可。

亲情指责不能推翻法律事实

 

“没尽孝”“不管老人”等道德指控,若无证据支持且与产权无关,法院不予采纳。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家庭存在“父母赠房+夫妻共有+遗嘱安排”交叉情形。建议:

 

✅ 父母赠与时明确“仅赠子女一方”;

 

✅ 夫妻就房产归属签署书面协议;

 

✅ 遗嘱由专业律师审核,确保形式与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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