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解读:最高法明确——这类房产纠纷法院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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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甲公司系中央在京单位。被告张建国曾为其职工,与妻子李秀英原为夫妻关系。

 

1993年,张建国在甲公司系统内工作期间,以成本价购得二号房屋(原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并取得产权证。

 

2000年1月28日,在未腾退二号房屋的情况下,张建国又与甲公司下属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位于通州的一号房屋(职工政策性住房),后亦取得产权证。两套房屋均由张建国夫妇长期居住使用。

 

2006年,张建国与李秀英离婚,双方协议将二号房屋归李秀英所有。

 

2024年,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

 

根据国家及行业政策,职工家庭仅可享受一次政策性住房购买资格;

张建国在已拥有二号房屋且未腾退的情形下,无权再购一号房屋;

故请求:

解除2000年《房屋买卖合同》;

判令张建国、李秀英腾退一号房屋;

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回甲公司名下。

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

 

❌ 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腾房等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本案本质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

 

张建国系甲公司退休职工,其购买一号房屋系基于职工身份参与的单位集资建房或福利分房性质,属于政策性住房分配范畴。

争议核心是资格与腾退,非普通房屋买卖

 

甲公司主张张建国“不具备购房资格”,要求解除合同、腾房、返产,实质是对内部住房分配政策执行问题的异议,而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商品房交易纠纷。

最高法明确规定此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应通过行政或单位内部渠道解决

 

此类历史遗留的房改房、福利房资格争议,应由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法院无权裁判。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单位福利房、房改房纠纷,法院通常不受理

 

凡涉及“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是否应腾退原房”“能否再购一套”等问题,均被认定为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即使签了买卖合同、办了产权证,仍可能被追溯

 

政策性住房的取得受严格资格限制。若违反“一户一套”规定,单位日后可依政策主张权利,但只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离婚不影响单位对资格的追责

 

即使原住房已协议归配偶,只要购房时未按规定腾退,仍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占用福利资源。

维权方向要选对:找单位,别找法院

 

若单位要求腾房或收回房屋,职工应通过申诉、复议、信访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起诉到法院大概率被驳回。

新购房前务必确认原房处置状态

 

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项目前,必须完成原有政策房的腾退或产权注销手续,避免“双重享受”风险。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央属、市属企业、高校、医院存在类似历史房改房问题。无论是单位还是职工,都应优先通过内部制度或行政程序化解矛盾,避免耗费时间精力提起无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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