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9年2月18日,李伟与赵建国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李伟以16万元购买赵建国位于某村的12号车库(面积17平方米)。
赵建国向李伟出示了其从村委会购得该车库的收款凭证,李伟据此相信车库合法。
当日,李伟通过他人账户将16万元转账至赵建国妻子王芳账户。赵建国交付车库,李伟此后一直用作储藏室。
2024年8月,某街道办事处下发通知,认定12号车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责令限期腾空。
2024年9月,车库被强制拆除。
李伟遂起诉,请求:
确认《购房协议》无效;
赵建国及王芳返还16万元购车款。
赵建国辩称:
李伟应先返还车库(虽已灭失),否则不退款;
李伟无偿使用5年半,应支付占用费约8万元;
拆除损失应由李伟自行承担。
王芳辩称:
自己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担责;
李伟明知无产权仍购买,风险自担;
其长期使用车库却要求全额退款,违背诚信与公平。
庭审中,李伟明确表示:车库后续如有任何补偿权益,自愿放弃,由赵建国自行主张。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赵建国于七日内返还李伟10万元;
❌ 驳回李伟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王芳的主张及6万元差额)。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家长期占有使用,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三、法院说理
合同无效:标的物系违法建筑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2号车库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买卖协议自始无效。
财产返还原则适用“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车库已被拆除,物理上无法返还,但李伟已实际使用近5年半,享受了占有利益。
双方均有过错,按比例分担损失
卖家赵建国明知车库无合法手续仍出售,存在主要过错;
买家李伟未核实产权状况,轻信村委会收据,亦有过失;
综合使用年限、拆除时间、过错程度,酌定返还10万元(62.5%)。
配偶王芳不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方为赵建国,王芳仅为收款账户持有人,非合同相对人,依法不承担合同责任。
买家放弃后续权益,避免双重获利
李伟明确放弃对拆除补偿等一切权利,法院据此确认其不得再就该车库主张任何利益。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无产权车库、储藏室、小房等,绝大多数属违法建筑
村委会出具的“收据”“证明”不等于合法产权,无法对抗规划执法。
“能用就行”是最大误区
即使使用十年,一旦被认定违建,不仅房款难全退,还可能面临强拆无补偿。
合同无效≠全额退款
法院会综合考虑使用年限、过错比例、是否获利等因素,通常只支持部分返还。
付款务必付给合同相对方
本案中款项付至配偶账户,虽不影响事实认定,但增加了举证难度,也易引发责任争议。
购买前必须查“三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审批文件)
✅ 房屋测绘报告
缺一不可!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小区配套车库、地下室、自建小房无合法手续,交易风险极高。
切勿因价格便宜、短期可用而忽视法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