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全由姐姐出,房子写弟弟名,要回时败诉|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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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敏与赵强系姐弟。2015年,赵敏因不具备购买两限房资格,与赵强协商后,决定以赵强名义申请购买政策性住房。

 

同年12月18日,赵强作为买受人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965,608元。

 

房款由赵敏及其子赵阳通过银行转账全额支付。房屋交付后,由赵阳签约装修并对外出租,租金、物业费、供暖费均由赵敏一方承担。

 

2019年4月,一号房屋登记至赵强名下。

 

赵敏提交一份《赠与协议》及《承诺书》,称赵强曾书面承诺:

 

“房屋实际归赵敏所有,待可过户时无偿协助办理;若无法过户,则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2021年8月,赵强提出收回房屋自住,赵敏配合腾退。此后赵强装修入住至今。

 

2024年,因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赵敏多次要求赵强配合过户未果,遂起诉:

 

请求判令赵强返还购房款965,608元

支付利息211万余元(按年息24%自2015年起算)

赵强辩称:

 

双方从未签署《赠与协议》或《承诺书》,文件系伪造

实际为姐弟间无息借款,同意返还本金,但不认可利息

若赵敏坚持主张赠与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庭审中,双方均未申请对《赠与协议》《承诺书》进行笔迹鉴定。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赵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仅有出资+管理行为,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或赠与合意;关键书面证据真实性存疑且未鉴定,主张无法成立。

三、法院说理

 

法律关系定性错误

 

赵敏主张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但赠与合同需赠与人自愿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房屋从始至终登记在赵强名下,赵敏未能证明赵强有真实赠与意思表示。

关键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

 

《赠与协议》《承诺书》虽由赵敏提交,但赵强否认签署,且双方均放弃笔迹鉴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赵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出资不等于所有权

 

虽然购房款、装修费、物业费由赵敏一方支付,但出资行为可基于借款、赠与、家庭帮扶等多种法律关系,不能直接推定房屋归出资人所有。

借名买房未被主张,亦无充分证据支持

 

赵敏在庭审中称最初是“借名买房”,但最终以“赠与合同”起诉,逻辑矛盾。

 

且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两限房)本身存在合法性风险,法院对此类主张审查极为严格。

利息主张无合同依据

 

即便按民间借贷处理,双方未约定利息,依法视为无息借款,24%年息主张无法律依据。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尤其涉及政策性住房

 

两限房、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禁止借名购买。即使有协议,法院也可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无效。

仅有转账记录和管理行为,无法确权

 

出资、装修、收租等行为,在亲属间可能被解释为“帮忙”“借款”“临时使用”,必须有明确书面约定(如借名协议、代持协议)。

关键文书务必保留原始签署过程

 

本案中,《赠与协议》若真实存在,却因未做笔迹鉴定而失去证明力。

 

✅ 建议:重要协议签署时全程录像、第三方见证、同步公证。

不要混淆法律关系

 

同一事实不能既主张“借名买房”,又主张“赠与”。诉讼策略需统一,否则易被法院认定为“举证混乱”。

亲情不能替代法律保障

 

姐弟、父子、夫妻间的房产安排,若无书面约定,一旦反目,出资方极可能“钱房两空”。

重要提醒:

 

北京法院对借名买房(尤其政策房)持高度审慎甚至否定态度。

 

如确需操作,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合法性,并签署完整、可执行、可举证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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