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宅基地买卖纠纷,关键看买受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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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刘建国系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民,其名下有一处宅基地(后称一号院),登记于1980年代,土地使用权人为刘建国。

 

1994年,刘建国将一号院交由亲戚赵明远(被告赵文山之弟)居住。此后近30年,赵明远一家长期在该院落生活,并陆续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

 

2007年,刘建国起诉赵明远要求腾退房屋。诉讼中,赵文山作为第三人出庭,主张自己已于1994年以4.5万元向刘建国购买了一号院,并提交录音证据——录音中刘建国亲口说:“45000买的……你的房钱”。法院据此作出A号裁定,认为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驳回刘建国起诉。

 

2009年,刘建国再次起诉,要求确认一号院归其所有。法院作出B号裁定,明确认定:“刘建国与赵文山之间存在房屋买卖事实”,但因合同效力未先行确认,再次驳回其确权请求。

 

2024年,刘建国第三次起诉,请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包括:

 

4.5万元实为购车款,非房款;

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合同;

房屋始终登记在其名下。

赵文山辩称:

 

自己当时是本村农业户口,具备购买资格;

已支付全部房款,基于亲属信任未索要收条;

房屋由其弟实际居住并多次翻建,买卖关系真实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刘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其与赵文山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说理

 

买卖关系已被生效裁定确认

 

A号、B号两份已生效裁定均认定:刘建国收取赵文山4.5万元,且自认“45000买的”。现刘建国改称该款为“购车款”,但仅提供三位同事的书面证言,证人未出庭,且与其有利害关系,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法院不予采信。

买受人具备合法购买资格

 

赵文山在1994年交易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本村村民),根据当时法律及司法实践,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房屋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长期占有+翻建行为佐证买卖真实性

 

自1994年起,赵家持续占有使用一号院近30年,并拆除旧房、新建二层楼房。若仅为“借用”,如此大规模改建不合常理,进一步印证买卖合意。

合同形式不影响效力

 

农村房屋买卖多为口头协议,虽无书面合同,但结合付款、交付、长期使用等事实,足以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法院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但本集体成员之间的流转,在符合历史政策和诚信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和保护。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没签合同≠没买卖”!

 

农村房屋交易常为口头约定,只要付款+交付+长期使用,法院可认定合同成立。

“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是谁的”!

 

宅基地使用权证仅具初步证明力,不能对抗真实有效的买卖关系。

“本村人买本村房,一般有效”!

 

关键看买受人交易时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合同有效的核心前提。

“录音、证人、缴费记录都是关键证据”!

 

即使时隔多年,当年的通话、邻居证言、水电费缴纳记录都可能成为定案依据。

温馨提醒:北京郊区大量宅基地房屋存在“口头买卖+长期居住”情形。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请勿轻信“房产证在我名下就能要回”,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合同效力与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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