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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林振宇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昌平区的一套住宅(后称一号房屋),总价735万余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在林振宇交齐资料和税费后30个月内办妥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林振宇依约付清全款,甲公司也于2020年12月30日交付房屋。但因甲公司迟迟未完成楼栋的首次登记(即“大产权证”),导致林振宇无法办理个人房产证,直至2024年10月14日才最终取得。
林振宇认为,甲公司逾期办证近16个月,严重影响其积分落户、房屋交易等权益,遂起诉要求:
按总房款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14日的违约金347,157.98元;
退还代办费1200元。
甲公司辩称: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上限为总房款的0.2%(即约1.47万元);
逾期系因总承包方乙公司拒不配合竣工验收所致,非其过错;
林振宇无实际损失,日万分之一标准远超合理范围,属变相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双方确认:甲公司已于2024年8月29日取得大产权证,并通知业主办理转移登记;林振宇于10月14日完成个人产权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甲公司向林振宇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47,157.98元;
二、驳回林振宇关于退还代办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合同有效,甲公司构成违约
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林振宇已履行付款及委托办证义务,甲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上限条款属无效格式条款
合同补充协议虽约定“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总房款0.2%”,但该条款由甲公司单方拟定,显著减轻其责任、限制购房者主要权利,属于《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不予采纳。
日万分之一标准符合合同主文约定
合同正文明确:“不退房的,按已付房款日0.01%(即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该标准未被有效限制,且在司法实践中属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违约金计算至实际办证日
甲公司主张违约金应截止于2024年9月15日(通知业主办证之日),但未能证明林振宇存在拖延提交材料或缴税行为。产权证实际于10月14日办结,故违约金计算至该日。
代办费无需退还
鉴于法院已支持较高金额的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且甲公司最终完成了代办义务,故不再支持退还代办费。
特别指出:开发商以“第三方原因”(如总包单位不配合)抗辩免责,不能对抗购房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独立,开发商应先行对购房者担责,再向第三方追偿。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违约金上限0.2%”可能是陷阱!
开发商常在补充协议中设置极低违约金上限,此类条款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逾期办证≠无损失!
即使房屋已交付,产权证缺失仍影响落户、入学、抵押、出售等核心权益,法院通常认可存在隐性损失。
“不是我们的问题”不免责!
因施工方、政府审批等原因导致逾期,开发商仍需向业主担责,不得转嫁风险。
日万分之一是主流支持标准!
北京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普遍支持日万分之一(年化约3.65%),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具有合理补偿性。
保留所有缴费和通知记录!
若开发商通知办证,务必及时响应并留存凭证,避免被反诉“业主拖延”。
温馨提醒:若您所购新房交房未办证,请立即核查合同条款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维权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