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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陈志远系北京市某村农业家庭户口。
被告王秀兰的丈夫王建国(已于2022年去世)生前在该村拥有一处宅院(后称一号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王建国名下,院内原有北正房五间、西厢房一间,用地面积262.75平方米。
王建国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妻子王秀兰及女儿王雪晴。2025年3月19日,王雪晴签署《放弃继承声明》,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一号房屋及附属物、宅基地相关权益的全部继承权利。次日,王秀兰作为唯一权利人,与陈志远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号房屋及附属物以18万元价格转让给陈志远。陈志远当日通过银行转账付清全款,王秀兰交付房屋及土地使用证。
签约后,王秀兰反悔,称“价格太低,想多卖点钱”,虽认可交易事实,但希望重新议价。陈志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
庭审中双方确认:房屋部分已坍塌,屋内遗留物品王秀兰明确表示放弃;陈志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购房资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陈志远与被告王秀兰于2025年3月20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及附属物买卖的协议有效。
注:法院未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效力,因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依法不得买卖。但地上房屋可在符合条件的村民之间合法流转。
法院说理
买方具备主体资格:陈志远系本村农业户口,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可购买本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出卖人有权处分:王建国去世后,其唯一其他继承人王雪晴已书面放弃继承,王秀兰作为合法权利人,有权处分涉案房屋。
合同真实且已履行:双方自愿签约,价款已全额支付,房屋及权属证件已实际交付,交易已完成主要环节。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村村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未损害集体利益或违反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宅基地条款不影响房屋效力:虽然合同提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但该部分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而无效;然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房屋买卖条款仍合法有效。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同村人买农房,风险最低。只要买方是本村农业户口,法院通常支持合同有效。
继承人必须“清零”。若有多个继承人,必须全部签字放弃或同意出售,否则交易可能被认定为无权处分。
宅基地不能卖,但房子能卖。合同里写“宅基地转让”是常见误区,不影响房屋买卖本身的效力。
付款+交房+交证=关键证据。即使无法办理过户(现实中多数不能),这三项足以支撑合同有效主张。
“卖亏了”不是毁约理由。民事合同讲究诚信,反悔不能推翻已履行的合法交易。
重要提醒:非本村人(包括城镇户口、外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无论居住多久、是否装修、是否付款,合同极可能被认定无效!务必提前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