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三子。长子张明与妻子刘芳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2年4月,张明因突发疾病去世,未留遗嘱。
张明生前,其父母在农村拥有两处宅基地,2009年因拆迁共获得四套安置房。2010年,全家签署一份《家庭协议》,明确:四套回迁房均由父母出资回购,归父母所有;三兄弟仅有居住权,不得出售;将来由三兄弟协商继承。协议落款中,张明的签名由其弟弟代签,称已电话征得同意。
2012年,父亲张先生以自己名义选定一套回迁房(后称一号房屋),随后向甲公司(开发单位)提交《业主姓名确认书》,申请将该房屋认购人变更为张明。同日,甲公司与“张明”签订《回迁安置房购房协议》,约定总价18万余元,房款从拆迁补偿款中支付。该房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张明去世后,刘芳继续居住,后被张先生夫妇换锁收回。
此外,张明婚前曾购买一处无产权证的房屋(后称二号房屋),婚后由其与刘芳共同居住。刘芳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购房债务,但无证据。
张明去世后,刘芳起诉请求:
确认其享有一号房屋《购房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张先生、李女士反诉要求:
依法分割二号房屋,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双方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张明的遗产?购房协议能否继承?
二号房屋是否为张明个人财产?能否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一号房屋的《购房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由刘芳、张先生、李女士共同继承;
二、二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由刘芳、张先生、李女士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关于一号房屋:
虽由父母出资、源于宅基地拆迁,但父亲已通过《业主姓名确认书》将认购权转移至张明;
甲公司与“张明”签订的《购房协议》真实有效,购房款已付清,房屋已交付;
尽管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合同项下的债权请求权(如要求办证、主张交付等)属于可继承财产;
因张明未留遗嘱,该合同权利作为遗产,由其配偶、父母三人法定继承。
关于二号房屋:
该房屋无合法产权,属“小产权房”,不产生所有权,但具备居住使用价值,可作为财产性权益处理;
购买于婚前,应认定为张明个人财产;
刘芳主张婚后共同还债,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居住权益作为遗产,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
鉴于刘芳无其他住房、经济困难,法院虽确认三方共有,但未强制分割或要求补偿,保留其实际居住权。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小产权房”虽无产权证,但居住权益可继承。法院通常按份额分割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回迁房即使未办证,购房合同权利也可继承。关键看合同是否成立、房款是否支付、是否实际交付。
父母出资≠父母所有。若通过书面文件将购房人变更为子女,可能构成赠与或权利让渡。
代签行为效力存疑。家庭协议中他人代签,若无授权或事后追认,难以约束被代签人。
婚前购房+婚后无证据还贷 = 个人财产。主张共同还债必须保留转账、借条等凭证。
温馨提醒:涉及拆迁房、小产权房的继承纠纷,务必尽早确权。拖延可能导致房屋被占用、出租收益流失,甚至丧失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