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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0年2月,李强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强以总价217万余元购买一号房屋。合同明确:
李强于签约当日支付30万元,余款于2010年2月26日前付清;
甲公司于2010年3月交付房屋;
交付后24个月内(即2012年3月底前)为李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若逾期办证,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约每日217元)。
合同签订后,李强依约付清全部房款,甲公司也如期交房。李强自2010年3月起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至今,并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
然而,截至起诉时,甲公司仍未为李强办理产权证。甲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房屋仍登记在我公司名下,且已被法院查封,客观上无法过户。”
李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
立即协助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
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至实际办证之日止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李强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其名下;
✅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强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4月1日起,至产权证实际办理完毕之日止,按每日217元计算)。
法院说理
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李强与甲公司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方已全面履约,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李强已付清全款并实际入住十余年,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办证,构成违约。
“房屋被查封”不能免除办证义务
即便房屋存在司法查封,甲公司作为开发商仍有义务积极解除权利限制、配合产权登记。不能以自身债务问题对抗善意购房人。
违约金标准合理,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年化约3.65%)未超过法定上限,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