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长子赵明、女儿赵华、赵丽、赵芳。
赵建国早年与前妻周某离婚,另育有两女:赵静、赵婷。
赵建国于2004年去世,李秀英于2020年去世,均未留遗嘱。
二人名下留有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建国名下,属夫妻共同遗产。
2023年6月30日,六名法定继承人(赵明、赵华、赵丽、赵芳、赵静、赵婷)在某人民调解中心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致约定:
一号房屋由赵明一人继承,其余五人自愿放弃继承;
赵明在房屋过户后,向五人分别支付补偿款(总额近300万元);
赵丽、赵芳在收到全部款项后30日内,将本人及孙子户口从一号房屋迁出,逾期按每人每日200元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因赵芳迟迟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赵明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判令各方履行过户及迁户义务。
庭审中,五名被告均同意原告诉求,仅赵芳强调:“钱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赵明继承;
✅ 五被告十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 赵明在过户完成后30日内支付全部补偿款;
✅ 赵丽、赵芳在足额收款后30日内迁出户口,逾期按每人每日200元支付违约金。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反悔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院说理
本案适用《继承法》(因被继承人去世于《民法典》施行前);
六方均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处分自身继承权;
《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的规定;
协议对继承、补偿、户口迁出、违约责任均作出明确约定,具有可执行性;
即使一方事后拖延,不影响协议整体效力,法院可依约判令继续履行。
特别指出:赵静虽为非婚生女,但经亲缘鉴定+村委会证明+全体继承人认可,其继承人身份无争议。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