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建国与王秀云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子李强、女儿李梅、次子李伟。
李强于2010年去世,留有一女李婷;
李伟于2016年去世,留有一子李浩;
王秀云于2021年8月25日去世。
夫妻名下共有两套房屋:
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
二号房屋:登记在王秀云名下。
各方均认可两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
王秀云生前曾立过两份遗嘱:
2015年公证遗嘱:将二号房屋留给次子李伟,但附加条件——“李伟须赡养我、为我养老送终”;
→ 因李伟先于王秀云去世,该条件未能成就。
2021年打印遗嘱:称“所有财产由孙子李浩继承”,有3名见证人签字及视频,但:
遗嘱为提前打印,非现场制作;
视频未显示宣读或确认内容过程;
王秀云文化程度低,家属称其“不识字、不知内容”。
李浩主张应按2021年遗嘱继承全部房产,并称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李建国、李梅、李婷则主张:两份遗嘱均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因协商不成,李建国、李梅诉至法院,请求对两套房屋进行析产并依法继承。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
- 50%归李建国(夫妻共同财产);
- 剩余50%作为王秀云遗产,由李建国、李梅、李浩、李婷四人各继承1/4(即每人12.5%)。
✅ 二号房屋:
- 50%归李建国(夫妻共同财产);
- 剩余50%作为王秀云遗产,同样由四人各继承1/4。
→ 最终,每套房屋均由李建国占62.5%,其余三人各占12.5%。
两份遗嘱均未被采纳,房产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三、法院说理
2015年公证遗嘱因所附条件未成就而失效
遗嘱明确要求“李伟赡养母亲、养老送终”;
李伟已于2016年去世,无法履行该义务;
→ 遗嘱生效条件未满足,不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书写+打印”全过程;
本案遗嘱系李浩提前在单位打印好,现场仅签字,无证据证明王秀云知悉内容;
视频未展示宣读、确认环节,无法认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 该遗嘱无效。
代位继承合法成立
李浩代位父亲李伟,李婷代位父亲李强,均享有继承权。
“尽主要赡养义务”证据不足
李浩虽提供部分医疗、购物凭证,但未与祖母共同居住,且费用存在争议;
→ 不足以构成“多分遗产”的法定情形。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