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建国与王秀兰夫妇育有五名子女:李伟、李强、李梅、李芳、李丽。
二人名下有一套一号房屋,1995年登记在李建国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分别于2004年、2005年去世,未留遗嘱。
此后,李强一直居住在该房,并主张:
“房子是我出钱买的,父母生前说过‘谁出钱归谁’,且我长期照顾老人,丧葬费也由我承担,房子应归我。”
其他三名子女均同意将自己份额转给李强。
但李伟认为:房产属父母遗产,应五人均分,遂起诉要求分得1/5折价款。
法院委托评估,一号房屋价值250.56万元。
二、裁判结果
✅ 一号房屋归李强所有;
✅ 李强向李伟支付438,480元(占17.5%);
三、法院说理
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即为遗产
出资行为若无书面协议,仅凭口头陈述或亲属证言,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
“谁出钱归谁”需有明确约定
口头承诺在继承纠纷中证明力弱,不能替代遗嘱或赠与合同。
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可多分
李强长期与父母同住、承担照料及丧葬责任,符合《民法典》第1130条“可以多分”情形。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