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借住”?拿不出证据,法院不信!北京房产律师警示原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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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70年前后,李平因政策原因落户至某村一号房屋(含两间正房、一间储藏室及院落),并在此居住。1990年,李平因生活需要搬离,房屋空置。

 

2003年端午节前后,邻居张伟找到李平,称其侄子张磊想使用一号房屋。此后,张磊一家长期居住该房屋至今,并对房屋进行了多次修缮:更换门窗、打水泥地、建厕所、垒院墙等。

 

2023年,李平起诉称:

 

“我当年只是把房子借给张磊暂住,从未卖过。现在要求他们腾退返还。”

张伟、张磊辩称:

 

“1997年就已花500元买下房屋,由张伟代付房款。因是熟人交易,没签合同,也没法过户。村里人都知道这事,李平20多年来从未要过房。”

为证明购房事实,张磊提交了:

 

12名村民联名签字摁手印的《情况说明》;

多位证人书面证言,证实当年付款及交易过程;

村委会后续出具的说明,澄清此前“房屋归李平”的证明仅用于门牌登记;

房屋长期修缮、居住事实。

李平则仅提供户口本(地址仍为一号房屋)及一份已被村委会澄清的《房屋归属证明》,未能提供任何出借协议或催还证据。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李平要求腾退返还一号房屋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户籍地址≠房屋所有权

 

农村普遍存在“人走户留”现象,仅凭户口登记在涉案房屋,不能证明产权归属。

村委会无权确认不动产权属

 

虽然村委会曾出具“房屋归李平所有”的证明,但其非法定物权登记机关,且事后已澄清该证明仅用于门牌用途,不具有确权效力。

农村房屋买卖可口头成立,关键看履行事实

 

法律未强制要求农村房屋买卖必须书面。在登记制度不完善的年代,应综合判断:

是否支付合理对价;

是否长期占有使用;

出卖人是否长期未主张权利;

村民是否普遍知晓交易。

20年未主张权利,不合常理

 

若仅为“出借”,李平在长达20余年中从未要求返还或收取租金,与常理不符。而张磊持续修缮、居住、以业主身份申请建房,更符合买受人行为特征。

村民证言具有高度可信度

 

农村属“熟人社会”,重大财产变动邻里皆知。12名村民联名作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买卖关系成立。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借房”必须留痕,否则难维权

 

农村房屋出借,务必签订书面借用协议,明确期限、用途、返还条件,并保留催还记录。口头出借+长期不管=可能被认定为买卖。

户口本不是房产证

 

很多村民误以为“户口在哪儿,房就是谁的”。实际上,房屋权属以实际交易和占有为准,尤其在无产权证的农村地区。

长期占有+修缮=强化权利主张

 

若您是买方,即使无法过户,也应:

保留付款凭证;

持续缴纳水电物业费;

对房屋进行必要修缮;

争取村民见证。这些都能在纠纷中成为关键证据。

村委会证明需谨慎对待

 

村委会出具的“房屋归属证明”仅具参考价值,不能替代法院确权。若内容模糊,应及时要求补充说明。

超过20年未主张权利,风险极高

 

法院会认为:真正的房主不会对自家房产20年不闻不问。一旦对方形成稳定占有,原主再主张返还,极难获支持。

律师建议:若您涉及农村房屋交易(无论买卖或出借),务必做到:

 

✅ 签协议(哪怕简单手写);

 

✅ 收/付款留凭证;

 

✅ 定期主张权利(如发函、录音);

 

✅ 争取村集体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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