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欠材料导致小业主办不了证,责任谁担?北京房产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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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7年9月,陈明与甲房地产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合理价格购买一号房屋(按经济适用房管理)。陈明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及相关办证费用,并完成房屋验收交接,随即入住。

 

2007年起,陈明一家持续占有、使用一号房屋至今,缴纳物业费、水电燃气费等,实际履行业主义务。期间,陈明多次要求甲公司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但对方始终以“材料不全”“政策限制”等理由推脱,导致房屋16年未能过户。

 

因协商无果,陈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立即协助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甲公司辩称:

 

认可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购房款已收讫;

但因房屋性质特殊(按经适房管理),无法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的全部材料,故客观上难以配合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陈明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陈明名下。

 

三、法院说理

 

口头合同+实际履行=合法有效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陈明已支付全部房款,甲公司交付房屋并接受款项,且陈明长期实际占有使用,符合《合同法》关于“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开发商负有法定协助过户义务

 

一号房屋初始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作为出卖人,其有义务配合买受人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不能以“内部材料缺失”或“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房屋性质不影响过户责任

 

即使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只要交易本身不违反当时政策(如已满五年、具备上市条件等),开发商仍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而非将责任转嫁给购房者。

长期占有使用强化权利主张

 

陈明自2007年起持续居住、缴费、行使业主权利,形成稳定的占有事实,进一步佐证其系真实权利人,法院应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口头买房≠无效!关键看是否实际履行

 

法律允许口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付款+交房+占有事实清楚,即使无书面协议,法院仍可认定合同成立。

开发商“材料不全”不能成为拒不过户的理由

 

开发商作为产权初始登记人,有责任完善自身资料。若因自身原因(如欠缴费用、未办大产证)导致小业主办证难,应承担违约责任。

尽早主张权利,避免“拖成历史问题”

 

虽然本案胜诉,但16年未过户风险极高:如开发商破产、房屋被查封、政策变化等,都可能导致权益落空。建议:

签约后立即催办过户;

遭拒时及时发函或起诉,不要默默等待。

保留所有履约证据至关重要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付款收据;

入住交接书;

20年的水电、物业缴费记录。

这些是证明“真实交易+持续占有”的核心证据。

经济适用房类房屋需特别关注政策时效

 

律师建议:若您已购房多年但未过户,请立即:

 

1)整理付款、入住、缴费凭证;

 

2)书面催告开发商配合办证;

 

3)若遭拒,尽快起诉确权+强制过户。时间拖得越久,风险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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