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孙建国与被告孙建军、孙建芳、孙建平系同胞兄妹,四人均为被继承人孙德山与李秀英的子女。
孙德山生前系铁路系统职工,单位分配其承租位于昌平的一套公租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李秀英于2003年1月去世,孙德山于2003年3月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遗嘱。
关键事实如下:
孙德山去世时,一号房屋仍为甲公司(原单位)所有的公有住房,仅由其承租使用,未取得产权;
2003年4月,经甲公司同意,孙建军作为孙德山之子,变更为新承租人,并开始缴纳租金;
2012年,甲公司启动房改,允许承租人以成本价购买所租房屋。孙建军作为承租人,与甲公司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支付约3.5万元购得一号房屋,并于2013年取得个人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
2021年,孙建军将一号房屋以114万元出售给他人。
孙建国认为:一号房屋原系父亲承租的福利房,属于父母遗产,四兄妹均有权参与房改。孙建军私自购房并卖房,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遂起诉要求分得售房款中的28.5万元。
孙建军辩称:父母去世时房屋仍是公房,不属于遗产;自己是合法承租人,房改购房完全合规,其他兄妹从未提出异议,如今时隔近20年才起诉,实因眼红售房款。
另两名子女孙建芳、孙建平均表示:房屋应属四人共有,售房款应均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孙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一号房屋在父母去世时仅为公租房,不构成遗产;孙建军作为合法承租人购得产权,售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其他子女无权分割。
三、法院说理
公租房承租权 ≠ 遗产
根据《继承法》(本案适用2003年法律),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公租房属于单位所有,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承租权不能继承,更不属于遗产。
承租人变更合法有效
孙德山去世后,甲公司依规将承租人变更为孙建军,并签订新租赁合同。该行为符合当时公房管理政策,孙建军自此成为唯一合法承租人。
房改购房主体只能是承租人
房改政策明确规定,只有现承租人才有资格以成本价购买公房。孙建国等兄妹既非承租人,也未实际居住,无权主张参与房改或分享购房权益。
售房款源于孙建军个人产权,非遗产
房屋产权已于2013年登记在孙建军名下,属其个人合法财产。2021年出售所得114万元,是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收益,与父母遗产无关。
诉讼时效抗辩虽不成立,但实体权利不存在
法院指出,继承权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本案根本问题在于:原告主张的权利自始不存在,故即使未超时效,也无法支持。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公租房不是遗产,子女不能“分房”
很多人误以为“父母住的公房就是家产”,但法律上,只有产权房才是遗产。公租房承租权随承租人死亡而终止,单位有权收回或变更承租人。
谁能当新承租人?看政策+实际居住
通常,配偶、子女中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满一定年限者,可申请变更承租人。未共同居住的子女,一般无资格。
房改是“承租人专属福利”,其他人无份
房改购房资格绑定承租人身份。即使你是亲生子女,只要不是承租人,就无权要求分割房改后的产权或售房款。
律师提醒:北京仍有大量央产、厂产公房未房改。若家中老人承租此类房屋,请务必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承租权归属与房改路径,避免亲情反目、权益落空。